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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光山香山壹号建设项目工地“10·9”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2-25 12:02 阅读

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9日11时50分左右,位于米东区红光山香山壹号建设项目工地16号楼单元门雨棚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捌拾伍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公安分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主任、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等任副组长,市建委、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米东公安分局、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红光山香山壹号建设项目工地“10·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年11月20日在区应急管理局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交了《红光山香山壹号建设项目工地“10·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总包,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核和把关,致使年龄已达60岁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在安排任务时,未对作业活动和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也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工人安全意识淡漠,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一)韩仁生,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山一号建设项目工地钢筋工,在红光山香山壹号项目工地作业时,从16#楼单元门雨棚与二楼窗户之间违规翻越失足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二)蔡晓春,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对进入施工项目标段的从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钟龙,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山一号建设项目工地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未严格执行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高处坠落风险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蒋毅,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山一号建设项目工地一标段执行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坠落风险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陈孝,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员,作业前未编制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知道韩仁生是一个人进行高处作业未进行制止,口头进行安全告知后离开,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六)成秀峰,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山一号建设项目工地安全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知道16#楼单元门雨棚上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杆,韩仁生独自作业存在高处坠落风险,未制止也未对作业活动过程进行监管,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口头对韩仁生进行安全告知后就离开,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之规定,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各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之规定,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施工员制定施工方案,认真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临边作业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制定搭设防护栏杆、编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验收、安全教育等防范措施,此次雨棚防水保温作业各项措施都未落实。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告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生产区域内的作业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新疆弘博瑞祥劳务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风险辨识能力,能辨识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知道防范措施。管理人员加强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对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确保安全作业。

(五)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作为该建设项目的直管部门,建议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施工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件:红光山香山壹号建设项目工地“10·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红光山香山壹号施工项目工地“10·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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