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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8-12 10:08 阅读

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日,下午19:02左右,位于米东区康庄西路中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拉运货车驾驶员违规上车卸货,被倾倒掉落的钢卷砸中头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70万元。

事故发生后,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米东公安分局、米东区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米东区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主任、米东区公安分局党工委委员、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区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米东区公安分局、米东区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1年616日上午,在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充分讨论,认定核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交了《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1、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厂房,未对生产场所开展过安全检查,未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也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未对进场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控,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司机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参与卸车作业的违规现象无人管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米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给予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罚款肆万玖仟元人民币(小写:¥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1、张兴强,货运车辆新BB1957驾驶员,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运钢卷卸货过程中,违规上车吊挂钢卷,被倾倒掉落的钢卷砸中,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胡欧美,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拾壹万玖仟壹佰叁拾壹元人民币(小写:¥11.9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杨东方,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控,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王凯,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未按规定进行现场隐患排查和治理,吊装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对司机进入现场参与卸车作业违规现象置之不理,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三、整改防范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装卸车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分级管控。应根据装卸车风险内容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2、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员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进入生产现场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入厂须知培训,对相关方人员的行为进行管控。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应当与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应对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厂房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

5、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与承租的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6、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作为园区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园企业手续的管理,督促入园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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