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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17〕288 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区域大气环境同防 同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来源 鲁木齐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1-05 05:01 阅读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落实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此文公开发布)



  乌鲁木齐市落实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

  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7号)及《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及部门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确保区域大气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自治区党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建立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2017年重点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散、乱、污”违法违规企业。

  全面排查区域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以米东化工工业园区外、石化新村、高新区(新市区)第五监狱租用地、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水磨沟区八道湾片区等小型污染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对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立即关停淘汰,做到“两断三清”。其他手续完备,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小微企业,督促其搬迁入驻园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停产整改。制定《“十三五”钢铁、水泥、焦炭、玻璃、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年内完成淘汰炼钢产能180万吨、机电产能0.5万吨、电力产能0.6万千瓦,完成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2家污染企业搬迁。严禁新增、新建污染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二)依法从严治理工业企业。

  认真落实《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厅2016第45号)的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全部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钢铁、水泥、煤炭、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完成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监督国电红雁池、华电红雁池、新特能源等7家电厂16台燃煤火电机组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所有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按照行业清洁生产一级标准实施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强力推进“煤变气”“煤变电”工程。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乌昌石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中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成乌鲁木齐市煤炭总量削减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燃煤散烧控制,实施燃煤锅炉及设施“电气化替代”改造工程,2017年9月底前淘汰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3万台燃煤供热小锅炉,淘汰348家企业的374台756.96蒸吨工业燃煤锅(窑)炉,实现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清零”。重新划定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从建成区扩大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各相关燃气企业、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大车辆管理力度,全面淘汰黄标车。按照《乌鲁木齐市黄标车淘汰实施方案》,全市区域内禁行黄标车,鼓励、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公告后,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将机动车交到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的,公告期满后予以强制注销。正确引导、妥善处理运营类黄标车的淘汰,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制度,严格执行汽油车国Ⅴ新车准入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柴油车国Ⅴ新车准入标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完善道路环保分类管理。分类划定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货运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区域,明确限行车辆类型。分时段分区域限制重型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严厉查处违禁通行行为。2017年7月1日起,对外埠转入车辆实施国Ⅴ准入标准。公安部门联合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大型货运车辆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违禁通行行为,并对货运车辆尾气进行抽测,依法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环保局〕

  (五)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

  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控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区域分布特征,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2017年10月前完成乌石化分公司泄露检测与修复、福克油品废油再生工艺等6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关闭非法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喷涂行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印刷、有机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新型油墨与水性漆,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阜丰生物等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测监管,推进其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

  (六)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2017年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烟道,确保达标排放。完成大、中型宾馆、饭店油烟监测,未达标单位开展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以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平台为依托,结合我市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加强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进一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八)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环境信息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自治区环保厅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区域内兵地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互联互享,积极与昌吉、石河子、五家渠等周边区域共同组织开展兵地联合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区域互查、巡查等方式,重点整治长期超标排放、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治理能力的排污企业,切实做到关停一批、督办一批、取缔一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远期工作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片区准入管理办法,严把项目引入关,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大力支持和引进科技含量高、绿色环保项目。将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类工业用地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全面开展战略环评和行业、园区规划环评,将其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全市不再规划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推进落后、过剩产能退出,坚决停建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全市新建项目全部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等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

  (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努力构建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地热能和太阳能等为辅的清洁能源体系,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占比降至60%以下。

  1.实施重点企业燃煤总量控制。公用电厂继续实施“夏限产、冬减半”,冬季在保障热网安全的前提下基本退出集中供热;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不超过所属企业配套生产用电需求,限制富余电量上网售卖;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冬季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负荷,生产所需用电缺口从电网购买。严格限制环保节能水平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量;鼓励各大电力集团在集团内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之间开展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明确自备电厂调峰义务,增加自备电厂调峰深度,促进自备电厂深度参与调峰消纳弃风弃光电量。水泥行业严格落实水泥错峰生产要求,冬季停产、限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相关燃煤电厂、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热力总公司〕

  2.开展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改造。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基本实现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2018年完成小型工业企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推进5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煤改电”工作。到2019年末,除三类工业用地,城区工业企业基本实现生产用能清洁化。擅自新建燃煤设施的,一经发现立即拆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相关燃气企业〕

  3.推进生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2018年,完成全市剩余1.9万台燃煤供热小锅炉拆改任务。在燃气和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新建建筑全部采用“电采暖”,原天然气集中供暖区域逐步实施“气电互补”改造。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综合推广电力、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暖方式,逐步拆除城区外分散燃煤设施,“十三五”新增“电采暖”面积达到65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实现近郊农村地区炊事、供暖电化或气化。开展农业大棚“电代煤”改造试点工作,提高农业领域清洁能源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各相关燃气企业、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

  4.加快电网建设,为电化工程提供有力保障。加快外受电力通道、变电设施、高压环网建设进度,增强外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推进各级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新建2座750千伏变电站,建设750千伏凤凰~乌北和凤凰~亚中~达坂城第二回路,在城市外围形成由5座750千伏变电站构成、输送能力强大的“双环型超高压受电网”;新建14座220千伏变电站,形成由30座220千伏变电站构成、合理分区供电的“环型高压输电网”;新建47座110千伏变电站,形成由100座110千伏变电站组成、供电能力充裕的“链式高压配电网”;新建514条10千伏线路,形成由1000条10千伏线路组成、高可靠性的“网格式中压智能配电网”。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网架坚强、广泛互联、高度智能、开放互动的现代化智能电网,为乌鲁木齐市提供坚强有力的电力支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大对超标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整治成效。至2018年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9年完成全工况烟气脱硝改造。全市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环保厅2016第45号公告要求,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结合“双随机”抽查、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等情况,对我市的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四)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对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砂场、煤矿和石灰矿,堆场、料场等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全市开放扬尘源。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完成《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修订,新建工程全部按《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安装喷雾喷淋降尘设备,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装置和视频监控平台,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开展绿色施工试点工作,完成本地配套的《绿色施工实施细则》及造价标准方面的编制工作。加强土方开挖、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拆迁后的建筑垃圾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清运,拆迁结束后裸露地面必须采取硬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实施绿化工程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围挡、洒水、覆盖等方式进行防尘。所有工地大风天气停止作业。〔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增加洒水保洁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制定出台《乌鲁木齐市道路清扫洒水降尘作业规范》及《城市道路洒水用水保障方案》,全市400辆清扫洒水车安装GPS装置,合理配置吸扫车、洒水车,保证春、夏、秋三季洒水频次。每周对道路两旁树木进行一次清洗降尘。制定道路开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春季开展道路修补工作,全市主次干道的破损路面在1个月内完成修复,不断扩大绿地和地面铺装硬化面积。到“十三五”末,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全市平均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75%。〔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3.严格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标准》,对达到密闭标准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核发准运证,对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证,严禁进入市区。完成乌鲁木齐全域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升级改造,建立渣土车辆信息化智能监控平台,要求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强化渣土场扬尘污染防治,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2017年,完成新建渣土场选址建设工作,制定《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受纳场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渣土裸露未覆盖、扬尘污染严重的受纳场实施停工整改。2018年,主城区内渣土场全部关闭,依规完成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4.搬迁治理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2017年年底前,对一环内沥青拌合站进行清查,制定《沥青拌合站关停搬迁工作方案》,开展沥青拌合站选址、关停、搬迁工作,2018年,完成主城区内沥青拌合站的合理布局。2018年8月底前,完成环境敏感区内11个混凝土搅拌站点的关停、搬迁工作,搬迁企业新厂区建设须按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厂区建设标准》。完成53家混凝土搅拌站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的停业整顿。全面清查关停无行政审批手续的混凝土搅拌站点、工程站。2019年,三环以内不准许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达到绿色生产标准,未达标的全部关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5.强化煤矿与非煤矿山关停治理。开展矿山、砂场开采扬尘综合整治,完成51个非法采矿点、58个碎石料加工企业和28家煤矿的关停和清场,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或吊销手续。对保留的砂场、石灰矿、煤矿中影响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再受理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重点对乌拉泊和机场片区等区域砂石料场违法开采、不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避开我市城市生态敏感区,划定2—3个集中采砂、碎石料加工的区域,采取园区化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年限,依法制订相应的入园准入门槛,凡是不入园发展的一律不予办理和延续采矿权许可证,引导砂石料场和碎石料加工企业全部出城入园发展。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到2019年所有关闭矿山全部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6.加强堆场、料场、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完成所有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煤炭、物料贮存密闭工程建设,工业企业内设置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洗车台等扬尘污染治理设施,与施工工地车辆实施统一标准管理,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煤炭运输铁路化。加强对大型停车场、交易市场、物流货运场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做好场地内路面硬化、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到2019年所有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停车场等全部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煤炭局〕

  7.全面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重点加强对米东区的监管,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五)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

  1.加大车辆监管力度,推进排放不达标车辆淘汰工作。制定排放不达标车辆区域限行措施,引导鼓励排放不达标车辆提前淘汰。研究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全面实施机动车分类道路通行区域和范围管理。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和范围,实现“新车—在用车—超标排放车”全过程执法监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能力验证,确保检验数据质量。制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尾气遥感建设规划方案》,扩建遥测点位,以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测,路、抽检率逐年提高,到2019年达到10%以上,依法对尾气不合格违规上路车辆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处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及柴油车环保造假等行为。监督生产、销售环节油品质量,保证全市车用燃油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到2019年,加油站车用燃油品质抽检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3.积极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编制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协调设置充电设施选址布点。研究制定有利于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经济政策,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电气化。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更新的常规公交车辆中,新能源公交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新增BRT(12米长)车辆全部选购新能源公交车。制定市政类车辆燃气改造及清洁能源车辆置换方案,推进环卫作业车辆LNG改造。2018年,制定出台《公交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新能源出租车发展规划》,推进公交、出租类车辆开展新能源车更新、置换,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2019年,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总数达到500辆以上,市政、环卫、绿化等车辆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出租类车辆开展新能源车置换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科技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各相关燃气企业〕

  (六)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妥善应对重污染天。

  积极与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公室联系协调,增加我市人工降雨、降雪次数,利用有利天气条件加大城市上风向人工增雨、人工降雪强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军地之间、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统筹集约、分工协作、上下衔接、左右配合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人影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七)夯实网格化监管机制。

  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发挥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监督作用,坚持“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强化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借助全市已覆盖各社区的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排污问题。加强对网格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散乱污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严格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各项措施。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与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的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形成区域统筹、区域联动的联防联控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等方面进行标准对接、措施协同、联防联治,全力促进区域环境一体化发展。

  1.建立会商机制。积极协调周边地区行政主体,充分发挥区域各城市间的联动配合作用,加强重大规划项目和治理措施的会商,加快协调建立污染物排放会审制度,集中审批项目环评,形成区域整体发展合力,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相结合的区域环境执法模式,开展高频次的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区域互查、巡查等方式,做到查处一批、督办一批,形成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做到细化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每项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始终坚持“一盘棋”思想,构建“大环保”格局,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环节无缝衔接、统一联动。(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牵头单位每半年向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考核、监察等部门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重点,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对工作不力、措施滞后、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体系,每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责任落实不力、不履职尽责并导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及《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资金保障力度。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现有各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相关部门在安排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力提升等专项资金时,重点支持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排污费全部用于环境治理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价格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四)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针对环境违法突出问题,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案件移交机制。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严打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加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肃追究刑事责任,涉刑事案件侦办完结后,经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审核,将案件内容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声势,做到执法全覆盖、无死角。〔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拓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渠道,建立多种形式的公众举报平台,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众监督。增加人大的督查、检查和调研频次,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环保工作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建立有奖举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排污、扬尘源点、未按时“清零”的燃煤锅炉、黑烟车、车辆运输抛洒等行为进行举报,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鼓励民间组织对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等重大环境问题提出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大环资委、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附件:乌鲁木齐市落实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主要任务及部门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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