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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17〕286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鲁木齐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1-05 05:01 阅读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如下: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一)监测。
市环保、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每日预测未来3天气象条件,并随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和预报结果;市环保部门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出空气质量预报。
(三)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市环保和市气象部门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二、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有关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 4 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蓝色预警。
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连续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黄色预警。
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橙色预警。
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并出现全市日均值>300时。
(四)红色预警。
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全市日均值>300时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500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当自治区启动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同步启动本地应急预案,采取不低于区域性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
三、应急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一)蓝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防治力度。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杂物;
(2)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点的巡查力度,以国控、区控重点污染企业为重点,要求企业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加大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
(2)停止三环范围内土石方、建筑拆除、砂石料场等施工作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地的清理检查,督促并实施有效覆盖;
(3)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工地“七个百分之百”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恢复道路施工开挖现场;
(4)严查散装物料不规范运输行为,对运输煤炭、渣土、建筑垃圾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加大道路巡查,对车辆密闭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加大处罚力度并督促整改;
(5)督促国控、区控重点废气监控企业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三)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停止全市范围内(除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停止三环范围内砂石料场、矿山作业。各区(县)人民政府督促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各项防尘措施落实到位;
(2)禁止大型运输车辆(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三环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可按照车辆限行有关规定通行;
(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污染形势,组织专家会商,在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所有国控、区控重点废气监控企业采取生产负荷不高80%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限产措施按《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乌政办〔2017〕16号)及《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执行)。
(四)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课等防护措施;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5)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除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内严禁施工工地室外施工作业,砂石料场、矿山停止作业;
(2)禁止大型运输车辆(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全市范围内(除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上路行驶;
(3)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污染形势,积极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持续对国控、区控重点废气监控企业采取生产负荷不高于 70%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因保障安全运行确需提高生产负荷的,原则上不能高于 80%(具体限产措施按《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乌政办〔2017〕16号)《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细则》执行);
(5)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中心城区及重点区域采取车辆尾号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的应急限行管制措施,同时对限行时段做出具体规定。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相关道路交通出行、疏导措施,提倡市民选用公共交通出行的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备案。蓝色、黄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原则上提前 24 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 12 小时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五、应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属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相关委、局、办领导兼任。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抓好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格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积极推进与自治区环保厅大气自动监测、自治区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的联网,提升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障应急储备物资到位并正常使用。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在本应急预案发布后5日内,将修订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四)健全应急值守机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 24 小时(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宣传媒介,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告,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并予以曝光。
(七)严格督查考核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市经信委要会同市环保局对相关企业执行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采取相应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处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究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区(县)政府做好工作;
4.指挥领导《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市属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统筹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送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3.组织专家顾问,分析判断本市重污染天气形势,总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根据空气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实行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建议,经批准后统一发布预警和应急措施;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或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8.建立停产限产名单管理制度,制定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市级)并及时更新,指导各区(县)制定其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区县级),配合市经信委做好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9.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10.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1.承担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2.承担指挥部应急值守及日常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
1.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短信平台的作用,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应急预案》特别是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宣传力度;
2.召开新闻发布会,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大气污染防治新闻的报道等工作。
(四)市发改委。
负责全市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市经信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根据市环保局及各区(县)提供的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制定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的工作方案,明确限产停产企业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联合各区(县)政府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相应限产停产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建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停业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七)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橙色、红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道路、渣土车、渣土场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八)市环保局。
1.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收集整理空气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2.会同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及动态趋势分析,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3.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整体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总结,形成督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4.对国控、区控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5.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报道工作。
(九)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各区(县)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专项资金。
(十)市公安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及橙色、红色预警期间车辆限行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加大对货车在禁行区域内违法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市教育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加大对直管学校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组织落实健康防护和停课措施。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措施要求,负责指导区(县)教育部门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三)市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根据预警等级,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适当增加急救车辆,并相应增加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呼吸道感染的医务人员应急值守;
3.组织开展宣传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十四)市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砂石料场、矿山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业砂石料场、矿山名单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砂石料场、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
(十六)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型运输车辆禁行等措施。
(十七)市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水务建设项目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3.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水务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型运输车辆禁行等措施。
(十八)市审计局。
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 审计工作。
(十九)市安监局。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市监察局。
对环境空气质量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二十一)各区(县)政府。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编制过程中应积极与市属相关部门沟通,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监管权限;各区(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最终由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市统一发布执行。
2.加大对社会公众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时将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到辖区内各学校、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停产、道路清扫保洁、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并组织开展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3.建立各类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4.组织分预案的宣传培训,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在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强应急值守。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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