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特困群体供养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体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三)承担权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参与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指导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殡葬和收养管理工作;做好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
(七)拟订我区社会福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相关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
二、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财务室。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权限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米东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米东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冬季取暖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流动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等工作,并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临时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米东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乡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协调、科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工作,规范并监督管理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科。拟订婚姻、收养、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拟订我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相关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生活无着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提出本级社会福利基金分配与投放建议并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991—3366835(办公室),0991—3366830(婚姻服务中心登记处)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冬季,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8:30(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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