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信息
  4. 应急管理
  5. 正文

关于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10·3”机械伤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10-29 16:10 阅读

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910317时左右,位于米东区卡子湾村联丰五队的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玖拾伍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米东公安分局、地磅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魏强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胡海钢、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明、地磅片区管委会主任张雪勇、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建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地磅片区管委会、米东公安分局、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191121日下午在区应急管理局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充分讨论,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交了《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非法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公司未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公司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单,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不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无编制审批人,缺少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相关制度;项目部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项目部生产经理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汪兵吾(死者),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搅拌机未停电挂牌、无专人监护、搅拌罐正常运转情况下,违规站在料斗升降区域内清洗搅拌机,违反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停电挂牌安全管理要求,违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站在料斗升降区域清洗搅拌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二)吴海军,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未接到任何工作指令情况下,擅自操作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搅拌机料斗上升开关启动,料斗在向上运行过程中,将正在清料的汪兵吾挤在搅拌罐进料口处,致使其创伤性休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姚意斌,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赵宗玲,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公司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单,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项目部非法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不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无编制审批人,缺少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相关制度;项目部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项目部生产经理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元人民币(小写:¥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李勇祥,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生产经理、现场负责人。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也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六)程明付,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代班班长,作为劳务班组负责人,擅自离开本班组作业现场,也未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整改措施

(一)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业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保证培训效果;要落实作业活动风险辨识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作业人员清楚风险,懂得如何防范风险;要落实进场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测、使用的全流程管控,避免出现管理盲区;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与工程建设方、监理方做好工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二)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发挥监理整改通知单、停工令作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区建设局作为该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施工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

(五)地磅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附件: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

“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0121


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10317时左右,位于米东区卡子湾村联丰五队的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玖拾伍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米东公安分局、地磅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魏强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胡海钢、应急管理局局长李明、地磅片区管委会主任张雪勇、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建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地磅片区管委会、米东公安分局、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概况

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YQ4WXB,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中鼎街1018号米东区综合办公楼212室;法定代表人:刘巨川;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521日;营业期限:2018521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80231035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杰邦·七号公馆B17011702号;法定代表人:姚意斌;注册资本: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1118日;营业期限:20131118 20231117日;经营范围:房屋工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服务。

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65014563;有效期:2023030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5]002509延;主要负责人:姚意斌;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杰邦七号公馆B17011702号;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80303日至20210302日。

3、监理单位概况

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80231035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明;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1024日;营业期限:20081024日至20381021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65001146-8/8;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国人防件监资字第(0629)号。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汪兵吾(死者),男、汉族、61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种:砼工)

2、吴海军,男、汉族、44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种:砼工)

3、姚意斌,男、汉族、49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4、赵宗玲,女、汉族、45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经理

5、李勇祥,男、汉族、48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生产经理、现场负责人

6、姬小兵,男、汉族、49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安全主管

7、张向明,男、汉族、47岁,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8、湛爱民,男、汉族、51岁,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项目总监

9、刘巨川,男、汉族、42岁,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尧科,男、汉族、30岁,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负责人

11、舒绍忠,男、汉族、55岁,个体包工头

12、程明付,男、汉族、49岁,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种:代班班长)

(三)事故相关情况

1、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二期由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南路四十二巷55号,一标段工程总建筑面积121671.2平方米,由1#-7#住宅楼、16#17#住宅楼、19#商业楼、幼儿园和地下车库共11栋单体组成。

2、该项目于2018831日取得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米东区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650108201800029号),20181222日取得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米东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650108201800059号),2019227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设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650106201902070401.0004)。

320189月,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8116日,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915日,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与个体包工头舒绍忠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181110日,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众建信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四)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1、米东区建设局

该项目于2019412日在政务大厅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后,区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确立监督小组,于2019416日介入该项目监督并按照监督程序下发监督计划和告知书,根据市建设局下发文件精神,对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前检查,并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质量安全交底会,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与要求进行现场交底,尤其着重强调危大工程、标准化工地创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要达到七个百分之百等。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聘请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间为:2019322日,41日、412日、416日、426日、59日、516日、529日、614日、627日、713日、720日、85日、820日、94日、910日、919日、926日。对于以上检查均下发限期整改,该项目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回复。

2、地磅片区管委会

地磅片区管委会安环站分别于2019525日、929日对该建设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10315时左右,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李勇祥,安排带班班长程明付对新安装的阳光城丽景湾二期项目工地1#-2#楼之间的混凝土搅拌机(JZM500)进行调试,并试拌三罐混凝土。程明付带领汪建超、汪兵吾、吴海军、夏绪洋(哑巴)四人来到该搅拌机处,对拌制混凝土工作进行安排,然后程明付就离开混凝土搅拌区域。

1705分左右,汪兵吾等四人现场拌制混凝土结束,汪兵吾站在搅拌机基础底座的钢梁上(当时其身体位置处在料斗沿着轨道上升的范围内,拌筒处在旋转状态、料斗在坑内),对搅拌机进料口积料进行清理。此时在搅拌机下清理垃圾的吴海军启动了搅拌机料斗提升开关,接着汪兵吾连续发出的声音,离搅拌机料斗10米左右的汪建超听到喊声后,快速走到搅拌机电源箱关掉电源开关,搅拌机停止运行,汪建超看到汪兵吾被夹在搅拌机的料斗侧壁与搅拌机的进料口之间,双脚悬空,汪建超向程明付打电话汇报了现场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708分,生产经理李勇祥接到程明付的电话后来到事故现场,安排塔吊司机用钢丝绳兜住料斗底部,又安排现场人员解开牵引料斗的钢丝绳。李勇祥移出汪兵吾,程明付站在料斗里接住汪兵吾。随后料斗慢慢下滑至地面,汪兵吾被放置在木板上(汪兵吾身体没有明显出血部位,鼻孔有少许黄色带红的液体)。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1720分左右,安全主管姬小兵到达搅拌机事故现场,随同现场运送汪兵吾的金杯面包车前往医院。在东华南路往七道湾方向大约500米处遇到120救护车,医生对汪兵吾进行诊断后告知姬小兵,汪兵吾已无生命体征。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要求事故单位尽全力安抚亡者家属,并联系区总工会、人社局、米东公安分局、地磅片区管委会等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经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双方于2019105日签订善后赔付协议。

三、事故勘验、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验(图略)

1、事故发生在现场1#-2#楼之间的混凝土搅拌机处。

2、死者汪兵吾身体被夹位置。

3、死者汪兵吾清理搅拌机时所站位置。

4、启动搅拌机人(吴海军)所站位置。

5、混凝土搅拌机操作箱和电源开关箱。

(二)通过对事故现场环境和相关人员笔录以及相关资料调查技术分析结果如下:

1、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非法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公司未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公司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单,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不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无编制审批人,缺少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相关制度;项目部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

220199月,监理单位下发了8份监理通知单,项目部未及时回复整改情况,包括930日下发编号为安2019-9-30的通知单,内容为发现你项目部进场并安装部分自拌搅拌机械,要求立即将搅拌机械拆除,项目部回复说明为施工现场搅拌机还未使用,在使用前安排专人搭设防护棚,进行封闭施工,实际未执行监理指令,103日还在继续安装调试。

3、项目部提供的103日《工作安排及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工作内容是调试搅拌机,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却没有针对调试搅拌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安全交底。提供的103日交底记录有两份,但是两份记录上吴海军的签字明显不是一个人。

4、项目部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项目部生产经理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也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5、现场搅拌机开关箱和操作箱未上锁,作业人员反映,平时谁需要都能使用,未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6、死者汪兵吾在搅拌机搅拌罐还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违规站在料斗升降区域内清洗搅拌机,违反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停电挂牌安全管理要求,违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自己所做的安全承诺。

7、吴海军在未接到任何工作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操作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8、项目部未按照该工程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针对施工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汪兵吾,男,汉族,61,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东胜乡铁峰村3组,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5万元(善后赔付费用¥95万元)。

3、事故单位: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人汪兵吾在搅拌机未停电挂牌、无专人监护、搅拌罐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违规站在料斗升降区域内清洗搅拌机;工人吴海军在未接到任何工作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将搅拌机料斗上升开关启动,料斗向上运行过程中,将汪兵吾挤在搅拌罐进料口处,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非法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公司未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公司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单,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不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无编制审批人,缺少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相关制度;项目部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项目部生产经理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非法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公司未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公司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单,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不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无编制审批人,缺少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相关制度;项目部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项目部生产经理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汪兵吾(死者),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搅拌机未停电挂牌、无专人监护、搅拌罐正常运转情况下,违规站在料斗升降区域内清洗搅拌机,违反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停电挂牌安全管理要求,违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站在料斗升降区域清洗搅拌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吴海军,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未接到任何工作指令情况下,擅自操作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搅拌机料斗上升开关启动,料斗在向上运行过程中,将正在清料的汪兵吾挤在搅拌罐进料口处,致使其创伤性休克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姚意斌,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万元)的行政处罚。

4、赵宗玲,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公司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单,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司项目部非法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培训资料不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无编制审批人,缺少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验收相关制度;项目部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项目部生产经理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元人民币(小写:¥2.4万元)的行政处罚。

5、李勇祥,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生产经理、现场负责人。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未安排专人负责搅拌机设备的安装调试;未对参加搅拌机调试作业的人员进行搅拌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和劳务班长在安排调试搅拌机工作时,未安排专人负责操作搅拌机,也未安排专人指挥协调,现场也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6、程明付,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二期一标段项目代班班长,作为劳务班组负责人,擅自离开本班组作业现场,也未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七、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业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保证培训效果;要落实作业活动风险辨识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作业人员清楚风险,懂得如何防范风险;要落实进场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测、使用的全流程管控,避免出现管理盲区;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与工程建设方、监理方做好工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二)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发挥监理整改通知单、停工令作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区建设局作为该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施工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

(五)地磅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米东区阳光城丽景湾建设项目工地

“10·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91028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