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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市监处〔2021〕059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1-10 13:01 阅读

米东市监2021059

当事人:名称: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性别:,族别:汉族,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六组七巷6号经营范围:生产: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销售:服装鞋帽、化妆品、工艺品、农产品、农牧产品、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其他类食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108日,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何新红、马超对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9月27日生产的“每日坚果”只有当日生产记录,入库记录、出库记录、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当日下发了限期责改通知,2021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复查时,该公司9月27日生产的“每日坚果”依然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通过所做的询问笔录,并提取营业执照、身份证、领料单、出库、入库等书证材料。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10月8日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2021年9月27日生产记录“每日坚果”120盒,有领料记录,出库记录,入库记录,没有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即给该公司下发了限期责改通知书。2021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该公司整改情况时,该公司9月27日依然只有生产记录,领料记录,出库记录,如库记录,没有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08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书证;

2、2021108日,责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改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整改行为的书证;

3、2021101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书证;

4、202110月16日,对当事人高伟所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行为的书证

6、20211016日,对车间主任王月琴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行为的书证;

7、2021年10月16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生产加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的书证;

8、20211016日,提取高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的书证;

9、2021年10月16日,提取王月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的书证。

8、20211016日,提取2021年9月27日生产记录、领料单、出库单,入库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行为的书证。

202112 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米东市监告〔20215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规定,属于未遵守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米泉支行(账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账号:30048121090263001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米东区人民政府(府前中路)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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