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重点领域公开
  4. 食品药品监管
  5. 正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市监处〔2021〕26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5-18 21:05 阅读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MA78678K33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亿达地下商业街C区46、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颖颖

2021年4月6日,本局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检查时,发现一款标示名称为“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的化妆品标签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认为该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对该化妆品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现场检查,询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负责人刘颖颖,执法人员完成了全部调查过程。

现已查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从商贸城一商户处购得“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共8瓶,总货值金额为392元。“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的中文标签是后期加贴的。该化妆品中文标签上只有成分、使用方法、产品名称、代理公司、限用日期、净含量的内容,没有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被查封扣押的化妆品,证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2.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是合法的化妆品经营者。

3.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刘颖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是个体工商户,它的经营者是刘颖颖。

4. 刘颖颖提供的化妆品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对购进的化妆品做了进货查验并留存了记录。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被查封扣押的化妆品,证明“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的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

6. 刘颖颖提供的化妆品进货台账复印件、询问笔录、被查封扣押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的购进数量是8瓶,销售价格是49元/瓶,总货值金额为392元

7. 被查封扣押的化妆品,证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购进的“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未售出。

2021年4月29日,本局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发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米东市监处听告知【2021】026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负责人刘颖颖于当日15时38分接收该文书。截止5月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在办案期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的经营者刘颖颖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购进的“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未售出,未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执法人员认为应该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美丽久久名优妆品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售出的化妆品(“爱得瑞 妈妈儿童温和清透物理防晒霜”共8瓶);

2、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米东区人民政府或者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月9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