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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索  引  号 xjmd016-2022-0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5-20 15:13
名        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乌鲁木齐市 东区 水务 监察 大队 行政处罚 案件 集体讨论 办法
来        源 水务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水务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大队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水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或者建议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标准拟免予行政处罚的;

(六)拟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八)上级督办、转办或者交办的案件;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十)其他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进行,由大队案件承办人员提交拟集体讨论的案件,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主持。大队负责案件主办人员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需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处罚决定书一同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拟行政处罚案件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或者市水务监察支队人员列席参加讨论会,参加人员为单数。

第五条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后,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大队收到需集体讨论案件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请集体讨论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反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

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五)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作出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再次进行集体讨论。

第八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的人员要熟悉案情,汇报人员要携带案卷资料和相关法律依据。大队确定一名记录人员记录人员做好记录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讨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以下讨论内容;

(一)案件讨论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承办人、记录人、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拟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三)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并说明理由,进行讨论,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须记录在案;

(四)对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进行总结,作出最后决定;

(五)参加案件集体讨论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逐页签名,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应附入案卷。

第十条 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补证,视情况再次提交集体讨论,但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案件的期限;形成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填写。

第十一条 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讨论后制作并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管理相对人因陈述中辩或者听证程序,提出新的证据,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在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讨论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案件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