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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很多低风险小区周边仍有疫情,还需尽量减少流动

来源 新疆网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8-27 17:08 阅读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李晓青)8月26日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谦通报了乌鲁木齐疫情的有关情况。

8月25日0至24时,乌鲁木齐市无新增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5例,其中天山区11例、沙依巴克区8例、高新区(新市区)6例、水磨沟区6例、米东区4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新增确诊病例治愈出院9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59例。

8月26日0时至21时,乌鲁木齐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例,其中,天山区4例、米东区4例、高新区(新市区)1例,沙依巴克区无症状转确诊病例2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9例,其中天山区7例、沙依巴克区3例、水磨沟区3例、高新区(新市区)3例、米东区3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新增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38例。

“近几日,水磨沟区社会面仍有偶尔零星散发阳性感染者;沙依巴克区高风险区仍然较多,防控压力较大;天山区、米东区社会面也还有散发阳性感染者,当前乌鲁木齐市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还是较为严峻的。”刘谦介绍,虽然乌鲁木齐市从8月23日起实施了高中低风险管控措施,但由于很多低风险小区的周围社区仍有疫情发生,为有效管控疫情风险,还需要尽量减少流动性,按照“安全、有效、逐步”的原则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所以一些低风险小区仍然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控措施。我们相信,在乌鲁木齐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尽快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打赢疫情歼灭战,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长修介绍,8月24日,自治区制定了15条加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的政策措施。涉及发展改革委工作的有四条: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将通过便民服务热线、网上舆情和石榴云12345问政留言等方式,多渠道主动搜集企业反映用水用电用气等困难。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进一步延长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

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减免6个月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继续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减免租金,实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切切实实让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感受到“雪中送炭”的温暖。

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为后续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奠定坚实基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从审核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把关,不受理无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配合相关厅局共同抓好防范政府投资项目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强化为企服务。坚持“一事一协调”,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重要物资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增强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信心、提高保障正常运转的能力。针对伊犁州、昌吉州部分煤矿因疫情防控、交通受阻导致的煤炭产量下降问题,会同当地及时分析研判,指导协调煤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针对新梅收购企业外运销售困难,协调开行新疆喀什—陕西渭城新梅冷链专列。

李长修介绍,下一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敢于担当,发挥作用,加强统筹,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措施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落实税收减免、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等政策

会上,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洁通报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情况。

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方面:为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自治区财政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市场主体发展。

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精准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2021年出台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方面: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4671万元,采取保费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服务小微企业,综合考虑符合奖补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和“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2个方面因素,分级分档设立补助标准,让提供担保业务规模越大、担保费率越低的担保机构,获得更多的奖补资金,鼓励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或更低水平。

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方面: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对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项目可以由中小企业承担,采购人要将项目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可以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人要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预留方式包括三种:将项目整体或者设置单独的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并由中小企业在联合体中承担40%以上的项目比例;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由大型企业中标后向中小企业分包。需要注意的是,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中,要拿出不低于60%的比例预留给小微企业。

严格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明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评审优惠幅度。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为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体的评审优惠幅度为4%-6%。

上述政府采购预留比例、价格扣除比例或评审优惠幅度属于阶段性政策,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

会上,自治区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大勇介绍了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有关政策措施情况。

自治区工信厅按照8月24日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细化落实措施,坚决抓好落实,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化解。一方面,自治区工信厅将牵头组织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拖欠问题,认真梳理分析,统筹研究方案,明确化解时间表,督促拖欠主体千方百计落实还款资金。对已列出还款计划的欠款,及时跟踪还款进度,严格兑现承诺,对金额较大、确有支付困难的欠款,制定详细的清偿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推动解决。

另一方面,自治区工信厅将组织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聚焦住建、交通、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分别开展“化解欠款集中攻坚行动”,着重解决重点领域的拖欠问题。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着力推动清偿化解工作。同时,督促各地统筹落实还款资金,加快解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拖欠问题。

认真受理投诉,抓好核查办理。自治区工信厅将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完善便捷的投诉方式,自治区受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投诉电话:0991-4545008,也可通过已公布的邮箱、或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反映。对于企业投诉反映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尽快完成投诉线索审查,对符合要求,予以正式受理的投诉,我们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并督促处理部门尽快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确保投诉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约束惩戒。建立拖欠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信息披露,做好商业汇票逾期信息披露工作。强化考核与监督,严格落实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问责和惩处力度。我们也将加强舆论监督,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加强源头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加强融资支持,强化对企服务。发挥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作用,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流转盘活应收账款。通过“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等,组织各地和有关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帮助企业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会上,还通报了关于自治区人社厅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闫科明介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力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保市场主体、保民生部署要求,重点实施缓缴社保费和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两项政策,推动助企纾困政策效应早显现、效能早释放。

在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方面: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如何办理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保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通过社保网厅或柜面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承诺符合缓缴条件的,即刻获得缓缴资格。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对缓缴单位作出的缓缴承诺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在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方面: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地(州、市)、县(市、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依据所在地相关部门下达的停工停产通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如何办理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企业申请→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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