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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2-17 20:02 阅读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107号)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基本原则,在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及水平、确保局机关有效履行法定职责,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类别的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名称、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编制并公开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明确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编制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贸行业及非煤矿山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的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机构、执法标准等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20版)的要求,使用统一制式行政执法文书,在执法活动中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处罚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执法过程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作为目前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同时按照自治区应急厅“互联网+监管”相关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用移动执法终端进行文书制作。

2.规范执法过程影像记录

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

3.严格执法过程记录归档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音像记录要通过打印、录制光盘等形式与文字记录一并入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

法规为我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法制审核人员要积极参与法制培训,建立维护法律法规库并加以学习,提高法制审核质量,充分发挥局法制顾问在法制审核、法制事物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的资源共享。

2.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审核程序在执法文书中体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都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法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完成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局机关各科室及执法大队要对法规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有异议的,要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

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法规要根据应急部、自治区应急厅市应急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局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我单位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法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办公室负责执法装备的配置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制度保障。要根据“三项制度”方案,积极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裁量等制度,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组织专题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等专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落实“三项制度”执行能力,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附件1米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附件2米东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审核制度

附件3:米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5日


附件1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印发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米东区应急管理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信息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

(六)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公开的内容由相关科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以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科室职责按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法规科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法规负责对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向局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印发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涉及听证事项的;

3.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机关各室及执法大队应当将该执法决定送法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六条 法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公众评议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承办人员及相关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法律顾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八条 法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法规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室。承办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法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法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室对法规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法规和承办室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承办室报送班子会研究协调。

第十二条 承办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记录。

第十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条 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十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释法的情况;

(七)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第五章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并按照名称、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章 附则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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