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3-12-16 12:1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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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令畅通、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是落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23〕61号)的要求,今年8月,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2023年5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对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制定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218号);
(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23〕61号)。
三、制定过程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经对各实施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并与各实施部门反复对接,逐项进行研究,形成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8月10日,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截止8月18日,未收到需修改的意见建议。据此,起草了《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集体审议,12月5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清理结果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实施。
四、主要内容
《清理结果的通知》决定,继续有效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继续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林〔2017〕367号);
理由:根据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市林草园林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持续做好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切实可行,应当继续有效。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乌林〔2017〕107号);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对湿地的概念、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做了全面全新规定。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较早,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盖或相冲突,因此依据《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再适应当前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应当废止。
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园游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林〔2014〕444号)
理由:根据当前公园规范化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求,公园游园安全管理内容已不局限于该文件内容,且市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政府令137号,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已对我市公园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文件内容已被涵盖和完善,应当废止。
咨询部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法规(审批)科
咨询电话:0991-58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