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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乌鲁木齐市国动办 发布时间 2023-10-16 12:10 阅读

一、《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共二十五条

二、制定《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目的及意义

加强我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良好状态,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规定,强化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的原则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在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6平方米的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设置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设置点单位应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

四、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义务

设置点单位按照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要求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性能。确需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和要求易地安装,所需费用由拆除方承担。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就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移交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安装,对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五、人民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发放的时机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权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行使;防灾和试鸣演练的警报信号发放权由市人民政府行使。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发布灾害警报,试鸣演练应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演练日期5日前发布公告。

六、法律责任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防灾通信专用频率或使用防空、防灾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和单位给予罚款。

对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擅自启动警报通信设施的;未按规定发放警报信号的;在警报通信设施周围放置危险物品的;堵塞警报专用通道,进行危害防空、防灾警报设施作业的;其他造成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不能正常发放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和单位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的;拒绝、阻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咨询机构: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服务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0991-4662659

政策文件:鲁木齐市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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