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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河(湖)长制巡查制度

索  引  号 xjmd016-2019-0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19-05-03 11:07
名        称 米东区河(湖)长制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东区 巡查制度
来        源 米东区水务局

米东区河(湖)长制巡查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河(湖)长为区级河(湖)长、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河(湖)长、村(社区)级长(以下统称为各级河(湖))。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湖)长通过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各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责任河(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积极组织河(湖)段巡查员、保洁员、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湖)道巡查工作。

第二条 各级河(湖)长办及河(湖)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河(湖)长巡查履职,及时将道入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道治理项目、涉治理项目、涉活动等信息公开,为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三条 各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道开展的巡查,区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湖)长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村(社区)级长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区级河(湖)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区级副河(湖)长开展巡查;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巡查,巡查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应河(湖)长。

第四条 河(湖)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第五条 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面、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排污口,入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构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势稳定、危害湖岸线堤防安全的行为。

(六)道管理范围内是否有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及其他妨碍湖行洪、泄洪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八)道监管、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九)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道水质和安全问题。

第三章 巡查记录

第六条 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及时、准确记录河(湖)长巡查日志。

第七条 河(湖)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

河(湖)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报告以及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四章 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村级(社区)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河(湖)长。

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河(湖)长巡查发现或村(社区)级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区级河(湖)长协调解决。

区级河(湖)长巡查发现或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河(湖)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责任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区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市级河(湖)长协调解决。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湖)长或副河(湖)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十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级、村(社区)级河(湖)长接到河(湖)长办交办的投诉案件,群众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赴现场进行核实,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制定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在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河(湖)长或副河(湖)长协调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当将乡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作为河(湖)长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河(湖)长巡查工作中,出现工作敷衍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规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