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公开
  4. 卫生健康委员会
  5. 规范性文件
  6. 正文

关于印发2019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源性疾病 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15-2019-0000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7-21 16:15
名        称 关于印发2019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食源性疾病 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卫疾控函〔2019〕58号 主  题  词 印发 2019 乌鲁木齐市 东区 疾病 监测 实施方案 的通知
来        源 米东区人民政府

为掌握米东区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按照《2019年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2019年乌鲁木齐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死亡病例和重症病例及流行线索,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 、监测内容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全年对该地区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

三 、哨点医院的设置

我区设置6家二级综合医院及2家乡镇卫生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哨点医院,分别为米东区人民医院、米东区中医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米东医院、石化医院、古牧地卫生院、长山子卫生院。

四 、监测方法

具体方法详见《2019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五 、监测结果报告

(一)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并向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二)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报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三)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米东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检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米东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报告米东区人民政府及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

六 、监测工作管理

(一)任务分工

1.米东区卫生健康委任务。根据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负责米东区监测工作方案的制定、设置监测点,组织我区实施与督导考核,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米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领导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组织督导检查或抽查工作。

2.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任务。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要求,进行处置。

3.医疗机构任务。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负责我区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生物标本采集、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工作,同时要求认真完成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

(二)其他要求

1.强化督促落实。米东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对所属监测技术机构开展1次督导检查,督促哨点医院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异常结果按要求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2.抓好质量控制。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关键环节,严格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备案,认真组织落实。

3.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保障及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充实监测设备,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监测水平。要结合我区历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特点,做好监测试剂和监测方法等应急储备,随时应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4.落实监测经费。米东区卫生健康委要依据我区监测计划,合理分配使用监测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医疗机构。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5.加强与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调工作。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应当积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米东区2019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附件:  

米东区2019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米东区6家医院和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米东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二)监测内容

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

(三)信息汇总分析

1.医疗机构应当在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2.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危重、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3.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卫健委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主体

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

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