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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7-000019 主题分类 方案,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5 20:24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7〕76号 主  题  词 方案,文件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2日
 

米东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
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按照《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乌民办〔2017〕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办发〔2017〕15号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救助资源统筹、政策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部门负责,充分发挥经发、财政、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建设、残联等部门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乡镇、片区(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把困难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困难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渠道;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各部门救助资源统筹、政策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形成救助困难群众的合力。
    三、组织机构
    成立米东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片区(街道)、民政局、经发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卫计委、残联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形势,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全区社会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程吉平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工作职责
    (一)经发委:负责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内容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支持和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及设施建设。
    (二)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各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落实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救急难”救助、优抚安置政策落实、临时救助以及老年人、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等工作,保障各类救助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到位;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统计和对外发布;分配和管理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协调发展。
    (三)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学杂费等减免政策;负责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解决我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指导、督办各教育机构落实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四)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拨付财政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审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使用;安排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供财力保障。
    (五)人社局: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六)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七)卫计委: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八)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并与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救助政策的有效整合,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九)司法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纠纷协调;保障困难群众因涉及法律事务获得有效、无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十)各乡镇、片区(街道):负责在业务上对社区(村)专干进行指导和培训,及时审核上报材料,传达最新困难群众救助政策,配合其他单位展开救助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作为各相关单位年底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二)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民政局负责对我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大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中央和自治区以及各级财政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否足额按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是否已落实到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经费保障。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困难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