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米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xjmd001-2017-000027 | 主题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21: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米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米政办〔2017〕78号 | 主 题 词 | 应急预案 |
来 源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米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米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等。
1.2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全力协调全区各方面力量,保证全区一旦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能及时、高效、正确、有序地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米东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区域范围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即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危害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事故包括: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重、特大中毒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事故。
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 事故风险分析
2.1 风险分析
本辖区内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分布在城区附近,可能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事故,严重危害城市安全,事故发生后灾害的连锁效应对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2事故描述
爆炸事故描述: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由于认识不到物质的危险特性或违反了正常生产操作,而意外导致突发性大量能量的释放,这种由于人为、环境或管理上的原因而发生的和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并伴有强烈的冲击波、高温高压和地震效应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火灾事故描述: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1)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3)破坏性实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4)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5)车辆、飞机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泄漏事故描述:一般指工业中不应该流出或漏出的物质或流体,流出或漏出机械设备以外,造成损失,称之为泄漏。化学泄漏事故是指有毒物质或化学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其他原因引起泄漏、污染或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伤害的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在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成立米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区重特大事故应对工作。
指挥部:事故发生后,指挥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督察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指 挥 长:金之镇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梁 震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范 军 区委常委
马连营 副区长
陈 萍 副区长
章 华 副区长
成 员:钟晓隆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捷 米东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赵诗海 油城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 磊 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在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成立米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2 办事机构
成员:政府办、宣传部、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商务局、卫计委(食药监局)、总工会、民政局、水务局、应急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米东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乡镇、片区(街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办主任担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区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担任主任,负责事故的处置报送工作。
3.2.3事故报送隶属关系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立即报告分管行业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长。
3.2.4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接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米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办、市人民政府报告;协调应急救援单位工作,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救援请求;搜集整理并分析判断灾害事故现场情报,为指挥人员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执行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区域或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和现场警戒工作。
3、消防大队: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建筑倒塌等灾难性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搜救伤员工作。
4、交警大队:负责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5、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转移伤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6、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7、建设局(交通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
8、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积极迅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救援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及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事故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9、事故所在乡镇、片区(街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将居民撤离到指定区域,并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0、总工会、民政局: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1、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12、财政局:为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3、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4、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5、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设施的修复,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16、电信分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设施的修复,保障通讯网安全稳定运行。
17、水务局、自来水公司:保障施救现场所需自来水供应,及时修复有关设施。
3.2.4 专业组与职责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8个救援专业组:
1、现场警戒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群众疏散、特种物资保卫等。由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事故所在乡镇、片区(街道)配合。
2、抢险救灾组:负责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事态扩大。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涉及建筑安全事故由建设局配合,电力安全事故由供电公司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安监局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局配合。
3、通信保障组:负责提供抢险救援处置行动的通讯联络保障,并及时与市、区以及现场指挥抢救人员沟通联系。由电信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
4、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治及所需医疗器械、血源和药品的保障等。由卫计委(食药监局)负责。
5、专家咨询组:负责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救援和应急处置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由安监局负责。
6、后勤保障组:
(1)交通运输: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由交警大队、建设局(交通局)负责。
(2)供电供水:保障施救现场所需电力和自来水供应,及时修复有关设施。由水务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负责。
(3)现场监测:监测现场天气情况,监测现场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指导现场群众疏散。由气象局、环保局负责。
(4)生活保障: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休息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所在乡镇、片区(街道)负责。
(5)物资供应:特种设备和其他物资、器材,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和其他特种设备,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等。由建设局、质监局负责。
7、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妥善安排家属生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由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所在乡镇、片区(街道)、总工会、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8、宣传报道组:客观地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情况,对外新闻遵照新闻纪律接待媒体采访。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4. 预防与预警
在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协调下,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1专业备勤
各救援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2日常备勤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做到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各救援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并能及时到位。
4.3日常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群众性防范的宣传教育;组织救援部门熟悉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5. 信息报送
5.1 信息报告
5.1.1米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
5.1.2事故报告的基本程序、内容及要求
5.1.2.1 事故报告的基本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有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事故,以及有可能严重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向110报警。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2.2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需要救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时间、联系电话等。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2 信息上报
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并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明确事故发生后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应急程序
区级预案应急响应等级为三级,即按Ⅱ级(重大)以上、Ⅲ级(较大)、Ⅳ(一般)三级来响应,将重大以上级别事故作为一级响应级别,响应等级要做到与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接到报告后,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与企业或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内容展开先期处置。
6.1.1救援程序
1、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和性质,立即通知事故单位进行前期处置,立即向区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根据上级指示,采取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3、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事故单位要随时向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米东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预案》,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应急救援部门下达集结的指令,并调集各专业队伍及设施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5、事故单位应派专人负责引导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6、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后,要按《预案》分工,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到达现场。
7、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8、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听取专家组的意见,确定具体救援方案,下达各专业救援队伍执行任务的指令。
9、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10、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11、事故得到控制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12、事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1.2 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反应敏捷、运作协调、救援有力;
2、现场指挥与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应急救援人员尚未赶到事故现场前,事故单位开展自救时,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现场;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由应急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统一调遣分配;
5、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资大量泄露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6、对具有有毒物质泄露的救援,必须正确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7、事故污染区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8、救援车辆应服从交管部门安排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6.2 扩大应急程序
结合事故发展态势,事故指挥组需要立即对事故进行评估,事故超过处置能力或影响扩大,要立即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相关救援力量求援;对本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需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办负责协调联络。
7. 后期处置
7.1应急状态终止
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1、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故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突发事故恢复计划并正处在恢复之中。
7.2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组织实施恢复计划;
2、继续监测和评价事故状态,直至基本恢复;
3、如有必要对突发事故造成的长期影响进行跟踪监测;
4、评估事故损失,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和其它善后工作。
7.3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明确应急结束后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8. 应急保障
8.1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2、救援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掌握救援队伍特种装备情况;
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和完善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建筑等企业)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交通运输保障:制定事故现场道路管制路线,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医疗卫生保障:建立急救医疗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技术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治能力;
6、物资保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资金保障: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救援演练、救援处置、救援机构日常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开展事故预防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策划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各专业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10、宣教培训: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同时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11、监督检查: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定期对应急救援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培训与演练
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培训。
演习: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10. 附则
(一)本《预案》的制定机构为区人民政府,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1. 附件
本级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乌鲁木齐市应急联络部门、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