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公开
  4. 政府办公室
  5. 规范性文件
  6. 政办文件
  7. 正文

关于印发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7-000028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5 21:22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7〕79号 主  题  词 应急预案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4日


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能力,全面协调全区各方面力量,保证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能及时、高效、正确、有序地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重特大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1.4.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参加救援工作,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4.3集中力量,狠抓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指挥部集中领导和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及时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全力疏散人员等工作,以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4.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乡镇、片区(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公安、消防、建设(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事故的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由救援指挥部组织全区性救援队伍增援。

    2事故风险分析
    2.1风险分析
    米东辖区内分布着60多家非煤矿山企业,主要以砖厂、沙场、采石场为主,且规模较小,平均雇工35人左右,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危险源有边坡垮塌、爆破事故、火灾等。危险源分布在城区附近,事故发生后灾害的连锁效应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2.2事故描述
    2.2.1边坡垮塌
    米东区非煤矿山开采地质主要有灰漠土、水稻土、砂岩、页岩等类型,物理力学性质稳定性较差;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生产,违反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超挖坡脚,在边坡上部堆置废石和设备等造成边坡稳定性降低;在雨季或冰雪解冻时期,水的作用使岩体的滑动力增大和弱石面的摩擦力减少,也会使边坡的稳定性降低;这些极易造成边坡的垮塌。   
    2.2.2爆破事故
    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炸药性质和爆破器材不合格,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明火、高温物体,强烈振动或摩擦,发生意外情况;装药、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操作;爆破器材库设计不合理,违章发放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能够引起爆炸的引爆源。
    2.2.3火灾
    各种明火引燃易燃物或可燃物;各类油料在运输、保管和使用时所引起的火灾;炸药在运输、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和性能不良引发的火灾;因火灾是在有限的空间和有限的空气流中燃烧,坑内外易于生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危害生命的浓度,极易造成重大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米东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
    成员:政府办、安监局、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卫计委(食药监局)、经发委、总工会、工商局、人社局、交警大队、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广电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片区(街道)等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工作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大小和具体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抽调。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切实做好对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疏散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安抚等善后处理工作。
    3.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2.3各相关部门职责
    (1)安监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乡镇、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上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的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4)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联系、安排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工商局:负责发生事故单位办厂(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经发委:负责协调供应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等。
    (7)交警大队: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8)环保局:负责对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9)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0)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1)民政局、总工会、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2)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3)电信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4)广电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救援情况,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误传,安定民心。
    (15)有关乡镇、片区(街道)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2.4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职责
    事故抢险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抢险等工作。同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事故有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范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米东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处置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监控,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委(食药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联系和安排有关医院进行抢救;组织急救车辆、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片区(街道)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技术资料组:由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具体负责事故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接待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片区(街道)牵头,总工会、人社局、民政局、保险公司等单位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事故地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事故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新闻报道组:由区广电局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和对外发布信息,根据救援情况,做好舆论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 预防与预警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1专业备勤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区安监局备案。
    4.2日常备勤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做到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见附件2)。各救援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并能及时到位。
    4.3日常预防
    综合分析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群众性防范的宣传教育;组织救援部门熟悉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5 信息报送
    5.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片区(街道)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安监局。报告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及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最新实测图纸和事故点示意图;
    (6)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2 信息上报
    5.2.1.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并于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片区(街道)、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 
    5.2.2.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并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明确事故发生后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级)、较大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6.1.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6.1.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乌鲁木齐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6.1.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2 响应程序
    6.2.1 区安监局接到总指挥命令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响应;
    ①开通与所在乡镇、片区(街道)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矿山救援护支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必要时通知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米东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④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为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⑤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地方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⑥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⑦可能或已经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⑧按照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提出申请。 
    6.3 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乡镇、片区(街道)接到Ⅲ级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区安监局。各非煤矿山企业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Ⅲ级以上事故信息直接报区安监局。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乡镇、片区(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区安监局向区委、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上报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机构、区安委办和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共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传输和处理。
    6.4 通信
    电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移动通信平台的任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市安委办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区安监局负责建立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和应急物资清单。
    6.5 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有:
    ①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②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③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④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乡镇、片区(街道)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⑤必要时,通过区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6.6 紧急处置
    6.6.1 在发生坍塌事故时:
    6.6.1.1 探明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6.6.1.2 积极恢复坍塌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6.6.1.3 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坍塌。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6.6.1.4 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6.2 发生露天采场坍塌或大面积泥石流等事故: 
    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制定抢救措施,设法向塌方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与被困人员建立通信联络,调集挖掘机、钻机、钢管、木料、掘进设备,进行挖掘、清理、抢救。
    6.7 新闻报道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Ⅲ级及以下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片区(街道)组织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乡镇、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的,由区广电局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区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8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完成后,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故抢救组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提交抢险救灾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乡镇、片区(街道)及其相关部门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做好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清理等相关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援助物资的管理与监督事项。
    7.3事故理赔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4 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民政府。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8.1.2 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电话确保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 24 小时有人值守。
    8.1.3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8.1.4 区安监局负责维护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8.1.5 区安监局负责建立米东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8.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安监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8.2.2 应急队伍保障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大队为基础,以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为辅助,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安监局依法对各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8.2.3 交通运输保障
    区安监局负责建立米东区非煤矿山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网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免过路、过桥费。各乡镇、片区(街道)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8.2.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计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卫计委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护队伍,组织有关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
    卫计委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各乡镇、片区(街道)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护队伍,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做到能够及时现场处置受伤人员。
    8.2.5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片区(街道)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2.6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区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8.2.7 经费保障 
    Ⅲ级及以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和事故责任单位保障。Ⅲ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由负责本级事故处置的人民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保障。
    8.2.8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片区(街道)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安委会办公室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监局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并提供多种联系方式。消防大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区气象局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区安监局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矿山数据库,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8.4 宣传
    8.4.1 公众宣传教育 
    各乡镇、片区(街道)、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从业人员说明本企业生产场所的危险及发生事故的可能和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应急管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要接受应急管理培训。
    8.5 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主要包括:
    (1)关键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包括明确应急物资、装备的品种和数量,以及调用联系方式。)
    (2)辖区可以调用的先期处置队伍(可依托消防大队、企业专兼职队伍等,应明确队伍联系方式及救援能力)。
    (3)其他相关保障。(如医疗保障、后勤生活保障等。)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演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各乡镇、片区(街道)根据自身实际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区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演习结束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