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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7-000031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5 21:32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7〕82号 主  题  词 机构,职能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4日
 

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0 号)及中共米东区委员会、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党发〔2016〕37 号)精神,设立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制度措施,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承担落实我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乌鲁木齐市减排目标编制我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全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及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负责权限内污染物排放的审批;负责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负责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工作;负责市控重点企业(涉重金属、危废的除外)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化石能源、辐射环境等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八)协调、监督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环保局列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三、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区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