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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米东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7-000035 主题分类 方案,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5 21:46
名        称 关于印发2017年米东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7〕62号 主  题  词 方案,文件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17年米东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2017年米东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米东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环境保护税法总体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其立法的总体思路是:
    (一)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将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二)地方政府的权限。一是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按照自治区统筹考虑全疆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和调整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执行。二是按照自治区增加的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执行。
    (三)调整收入分配体制。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以后,考虑地方承担了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中央将调整现行排污费中央和地方1:9分成体制,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不与支出挂钩。
    二、环境保护税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共5章28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等。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税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每吨5-1000元;工业噪音每月350-11200元。国家分别规定了最低限和最高限。
    (四)明确了环境保护税优惠范围。一是免税范围: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对纳税人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二是减征范围: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依规定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工作目标
    环境保护税是“十三五”期间全面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为契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分工,细化配套工作措施,稳步有序推进排污费顺利向环境保护税过渡,确保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工作平稳运行,积极促进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区自然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米东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陆俐君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我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米东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财政局、经发委、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听取环境保护税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如有需要,联席会议可随时组织召开,也可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后形成我区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会议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并将工作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五、主要任务及分工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抓好落实,其他单位配合牵头部门抓好具体落实。
    (一)开展调研测算。组织对米东区排污费征收相关政策和征管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摸清全市重点污染源,重点掌控排污企业相关情况,调研掌握全市污染典型企业、污染重点检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测算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对全市环境保护治理、企业税负变化、财政收入增减等方面的影响。(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经发委、地税局、环保局)
    (二)合理调配征管力量。地税、环保部门要合理调整内设机构职责,明确环境保护税管理部门,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调配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配齐配强征管力量。(牵头单位:地税局、环保局;配合单位:经发委、财政局)
    (三)做好档案交接和纳税人识别。地税、环保部门要做好档案交接和纳税人识别工作,制定档案交接方案,确定交接档案范围和类型,列明交接清单,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完成2016年度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数据信息交接;由环保局向地税局提供重点税源户交接清单及相关涉税信息,对环保局保存的排污费征缴原始档案资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地税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复制。地税局按照环保局交接的档案资料,核实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建立纳税人名册和税源数据库。地税局要积极与环保局对接,及时将新增环保税纳税人纳入监测管理。(牵头单位:地税局、环保局;配合单位:财政局、经发委)
    (四)提出我区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统筹考虑全区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的总体情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各项要求,研究形成相关配套工作机制和征管办法。(牵头单位: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环保局、经发委)
    (五)搭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地税局和环保局共同研究提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有关重点税源户交接方案,对接做好环境税网报系统等本地个性化工作;共同研究搭建环保税法实施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与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有机衔接,实现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保持一致,按职责分工落实涉税数据维护更新任务。(牵头单位:环保局、地税局;配合单位:经发委、财政局)
    (六)完善税收征管方案。地税局会同财政局、环保局组织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方案,明确各类业务系统调整需求,进行税种认定准备工作,并模拟运行测试,研究制订环境保护征管应急措施和纳税申报风险管理预案。(牵头单位:地税局;配合单位:财政局、环保局)
    (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编写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相关培训材料,对相关业务人员开展培训。(牵头单位:地税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八)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宣传媒体,加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宣传,编写宣传通稿,加强舆情监控。(牵头单位:地税局;配合单位:财政局、环保局)
    (九)跟踪分析政策实施动态。建立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年度动态评估机制,及时汇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动态,做好首期纳税申报的跟踪分析。(牵头单位:地税局,配合单位:财政局、环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我区环境保护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环保税法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陈全国书记关于“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推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要求,将落实环保税法工作作为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有力抓手,确保环保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作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新税种,环境保护税与目前税务机关征管的其他税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独特的征管特点和技术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相关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相关工作措施,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督导,推进落实。环境保护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导,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检查工作成效,协调解决工作问题,切实做好环保税征管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