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米东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xjmd001-2017-000038 | 主题分类 | 通知,文件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21:59 |
名 称 | 关于印发米东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米政办〔2017〕73号 | 主 题 词 | 通知,文件 |
来 源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米东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0日
米东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米东区“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70号)文件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二、治理范围
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行业“散乱污”企业集中进行整治。
三、治理原则
2017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要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按照企业所处区域、存在问题特性在空间、时间上体现梯度管理理念,坚持“一企一策”,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措施进行分类施治,坚决杜绝“一刀切”。
四、组织机构、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在区“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下设的第一办公室环保局和第二办公室经发委安排专人共同负责,办公地点设在区环督办。下设两个专项工作组,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1、审核工作组
组 长:梁 震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朱格勇 区委常委、化工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范 军 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罗长青 经发委(招商局)主任(局长)
黄新江 环保局局长
梁江平 财政局党委书记
支栓成 工商局党组书记
文 岗 国税局局长
陆俐君 地税局局长
王 涛 国土分局局长
徐望龙 规划分局局长
白 刚 安监局党组书记
陈晓斌 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范新超 消防大队队长
赵利斌 卡子湾街道片区管委会主任
王 新 古牧地东路片区管委会主任
杨金文 古牧地西路片区管委会主任
鞠胜海 米东南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 峰 盛达东路管委会主任
张雪勇 地磅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胜国 石化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宏霞 古牧地镇镇长
熊辉刚 长山子镇党委书记
侯旭东 三道坝镇镇长
石 磊 铁厂沟镇镇长
杰恩斯 柏杨河乡乡长
刘俊彦 芦草沟乡乡长
马宏伟 羊毛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审核工作组负责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逐一甄别、分类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进园区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
2、督查工作组
组 长:梁 震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范 军 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常贺兰 监察局局长
罗长青 经发委(招商局)主任(局长)
黄新江 环保局局长
督查工作组负责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督导和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片区(街道)职责。
各乡镇、片区(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职责。传导压力,充分发挥社区、村力量,履行乡镇(片区、街道)、村(社区)环境管理职责。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无盲区、无缝隙、无空白地摸排辖区“散乱污”企业,并对辖区“散乱污”企业开展综合治理行动。建立“散乱污”企业专项管理档案,保存设备拆除等清理过程及清理后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留存整治过程中的现场检查记录、拆除设备型号、产能、耗能量、产品、产量等清理清单,以及环保、经信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等档案资料。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严防死灰复燃,对死灰复燃的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经发委、环保局:负责履行“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总职责。全程跟踪督促工作进展,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负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报送进展情况。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企业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对排放达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指导整改规范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国土分局(国土监察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依法查处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水等措施。
质监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安监局: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
工商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
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涉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开展清理整顿。
国网米东供电公司:负责对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断电等措施。
四、整治办法
(一)化工工业园区规划外企业。按照《乌鲁木齐市“散乱污” 企业综合治理分类施治标准》执行。对于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化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准入清单,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入园后年工业产值不低于5000元/m2、年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100元/m2的企业,以租赁方式入驻工业园区。
由化工工业园牵头负责,会同经发、环保、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工作小组联审后,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恢复生产,并完善各类审批手续,在区政府同意入园之前,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办理审批、备案、许可等手续。
(二)化工工业园规划范围内企业。
租赁企业:按照园区准入办法,由专项工作小组审核,对达到入园门槛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并经环保竣工监测达标后,方可边生产边完成后续环保竣工验收工作。达不到入园门槛的企业给予1年过渡期,达不到入园标准的按照整改协议(承诺书)限期搬离。
已取得环评审批,尚未进行验收监测的企业:通过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后可委托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在完成验收监测达标后,边生产边完成后续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商混搅拌站:现有的商混搅拌站暂维持原状,只减不增。今后逐步搬迁至砂场周边,减少中间过程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铸造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于2017年11月15日前拆除淘汰落后生产设备。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各乡镇、片区(街道)要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加强与环保、经发、安监、国土、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部门的对接沟通,进一步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深入摸排,务必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各乡镇、片区(街道)、环保、经发、安监、国土、规划、工商、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梳理“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情况,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区环督办。
(二)精准分类。环保、经发要切实履行“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按照前期“散乱污”企业摸排情况和《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分类施治标准》会同各乡镇、片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认真进行研究、精准分类,于11月20日前形成具体意见上报“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片区(街道)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按照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的分类治理措施,有步骤、有层次、有梯度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区选址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项目备案、环评等手续,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生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存在环境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
(四)巩固成果。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区域巡查,对综合治理涉及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回头看,坚决防止出现反弹,避免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整治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片区(街道)要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列入日常工作,注重日常监察,强化重点抽查,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例,整治一例。要充分发挥基层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做好档案收集管理。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乡镇、片区(街道)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信息报送工作,并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1月15日前报区环保局。
(二)强化督导检查。督查组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组织开展地毯式督查,对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乡镇、片区(街道)要进行通报批评。如发现存在排查不彻底、违法生产、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对企业一律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定期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在进行整改的同时,严格问责追责,严防已关闭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专项督查组要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一月一检查、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将予以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打好首府“三大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新闻媒体、米东零距离、公益广告、入企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要及时公开整治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