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公开
  4. 政府办公室
  5. 规范性文件
  6. 政办文件
  7. 正文

关于印发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26 主题分类 编制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4-04 11:35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1号 主  题  词 编制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
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0日

 

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0 号)、中共米东区委员会、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党发〔2016〕37 号)及乌鲁木齐市委编委《关于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乌编委〔2017〕81号)精神,设立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区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配合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上报传染病情信息。
    (三)负责权限内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的许可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师执业许可和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诊疗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许可;负责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权限内放射卫生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权限内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区社区卫生、农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及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基层卫生、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工作;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的制度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事项的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上报调查情况。
    (六)依法管理全区中医药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疫苗、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执行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整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计划,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考试及资格考试申报工作。
    (十一) 指导开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学术交流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及卫生援助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三)承担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卫生计生委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科级2名,副科级2名)。
    三、其它事项
    (一)卫生计生委与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的有关职责分工。1.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局(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 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会同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卫生计生委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计生委负责依照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分工参照自治区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机编办〔2011〕113号)执行,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