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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42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9 03:02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51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
  现将《米东区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2日

米东区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及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整治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规范生产”的原则,坚决遏制禁止开采区非法开采行为,通过2—3年的综合规范整治,逐步实现砂场、砖厂企业手续完备、生产规范、管理常态化。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砂场、砖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米东区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梁震任组长,副区长章华、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王涛任副组长,各乡镇、片区(街道)、环保局、国土资源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米东公安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市森林公安局米东森林派出所(森林警察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涛兼任,副主任由王亚初、祁雄微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米东区砂场、砖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重大联合执法行动。推进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各成员单位上报的相关工作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切实抓好砂场、砖厂规范管理常态化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 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1、各乡镇、片区(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的矿区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和上报区人民政府及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2、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加强动态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3、区农牧局负责对草原范围内的矿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违法侵占草场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法组织查处,对其中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4、区环保局负责依法核查非煤矿山的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以市环保局批复为准),责令停止生产,依法立案查处,并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不能取得环评手续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5、区林业局负责对林地范围内的矿区进行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毁坏林地行为,通报市森林公安局米东森林派出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查处。对其中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6、区水务局负责清理河、湖(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吊销或注销河道采砂手续,关停取水机井。同时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砂场、砖厂,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封停取水机井。对划入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合法采砂场,优先采用再生水资源,实施循环用水。发现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二) 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1、米东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及时查处各单位上报及本单位巡查发现的违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查处程序完毕后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对于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违法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应该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由颁发许可证的部门查处。对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或拆除的企业,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3、米东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三)加强常态化日常监督管理
  1、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检查矿山的日常开采行为。对不依法依规采矿的,责令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按照程序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移交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2、区环保局负责对已取得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的矿山,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对于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3、区安监局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对矿山企业生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按照程序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砂场、砖厂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二)坚持工作原则。按照“取缔非法,保护合法,打击犯罪”工作原则,由政府组织、行业牵头、部门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全面监督、知法守法、依法采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业务信息共享,促进业务管理工作协调一致,建立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相互配合协作,共同落实工作责任。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