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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57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9 03:52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18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0号)和中共米东区委员会、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党发〔2016〕37号)精神,设立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人才交流会的核准和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制定城乡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政监督责任。
  (五)负责权限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升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促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协助市人社局完成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的办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初审;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辞去公职、辞退的管理和科员及科员以下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工作;负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贯彻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及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贯彻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贯彻执行并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的落实。
  (十一)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对在本区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权限内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
  (十三)指导、监督乡镇、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三、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