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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60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9 04:04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21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米东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米东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0号)和中共米东区委员会、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党发〔2016〕37号)精神,设立米东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我区财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本级财政体制政策、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对全区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承担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代编全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区本级预算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订上报减免税事项和对全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以及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按规定开展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区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工作。
  (六)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推广运用。
  (七)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自治区相关补充规定;负责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评估项目的立项及评估结果的确认等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权限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
  三、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