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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62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9 04:09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23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米东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1日


米东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0号)和中共米东区委员会、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党发〔2016〕37号)精神,设立米东区水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水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提出用水总量控制建议,组织实施权限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三)负责权限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负责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包含发证、换证、变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的组织、验收工作;负责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节水设备、器具的推广及应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约用水设施的初审;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权限内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水设施建设的初审;负责权限内给水管线停水的核准工作;负责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企业降压或者停止供水的审批工作;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改建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排水运营服务及供水行业水质、水压等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供排水事故及污水、再生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和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河道、湖泊、滩涂、堤防、水库及骨干水利工程渠首干渠的安全,并组织整治;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的审批工作;负责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工作;负责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围垦河道的初审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资源、临时占用或建设的审批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造价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区域内防治水土流失;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权限内开垦荒坡地的审批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
  (八)负责农牧业用水管理、灌区管理、先进灌溉技术引用和推广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牧区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作;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权限内水域、水务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防汛抗旱等有关设施的保护;监督检查权限内的水事活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防洪抗旱工作;负责泄洪渠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要求的审核工作;承担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水务科技、信息化工作,指导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指导重大水务工程项目的对外合作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三、其他事项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