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xjmd001-2018-000077 | 主题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11:18 |
名 称 | 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米政办〔2018〕11号 | 主 题 词 | 通知 |
来 源 | 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8】46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联合起草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区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 号)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法函〔2018〕9 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8】46号)文件要求,适时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
四、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清阶段
起草部门要认真按照清理要求,对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本部门研究审核后,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及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区法制办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起草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审议。
(三)对外公布阶段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结果报送
区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全区清理工作情况及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530室)。
联系人:吕英姿,联系电话:3354338
附件: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
2018 年 3 月 16 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
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
研究意见
2017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银文等 108人联名来信,建议对《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主要理由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这是对 2001 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经改变的原驰名商标制度的变相恢复。
经梳理,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 11 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8 部,分别是:《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 部,分别是:《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我们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只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作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我们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