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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83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08 12:19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35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米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米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7日

米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二污普办〔2018〕2号)的要求,为确保2018年7月底前顺利通过国家对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试点工作的验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普查全面试点,即通过对全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的全面普查,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整理和解决普查全过程中的各项疑点、难点、盲点,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全国污染源普查提供经验借鉴和基本保障。
  2018年2月中旬前完成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2月底前完成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等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清查,核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2018年6月中旬前完成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不含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成果分析),接受自治区的质量核查和国家的抽样核查与评估;2018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接受国家普查机构的验收(其中生活源锅炉清查普查需在3月底前完成,详见“工作步骤”)。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普查组织实施
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宣传与培训、入户登记、组织调查和第三方选聘等重点工作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
(二)普查技术方案
完善并修改各类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文件。
(三)数据处理系统
测试联网直报对网络带宽、软硬件支持工具的需求,测试软硬件的稳定性并提出优化建议。
(四)重点研究的问题
普查分区管理、地理空间公共基础数据用于污染源空间定位的可行性;各类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的可行性;数据处理流程、清查和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工作可行性,软件系统完整性和功能便捷性;验证普查员入户调查操作规程,探索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管理机制;验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质量核查相关工作技术文件可行性。
三、普查时点和普查对象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米东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四、普查范围、内容、技术路线和责任分工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技术路线: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化工工业园配合盛达东路片区完成园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分工:环保局牵头,化工工业园、经发委、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水务局、煤炭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及相关乡镇、片区(街道)配合。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包括: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的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包括: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技术路线: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责任单位:农牧局牵头,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及相关乡镇、片区(街道)配合。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称生活源锅炉),建城区、镇区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称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油品仓贮、加油站、加气站等,建成区外餐饮住宿业。
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分布与排放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油品仓贮、加油站、加气站等的排污情况。建成区外餐饮住宿业的排污情况。
技术路线:建设局牵头,以已有的工作台账为基础,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区水务局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责任单位:建设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委、行政执法局及相关乡镇、片区(街道)配合,负责调查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消费情况。
  水务局负责,各乡镇、片区(街道)配合,调查城区、农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商务局牵头,建设局配合,负责调查油品仓贮、加油站、加气站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建成区外餐饮住宿业。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为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
  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技术路线: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责任单位: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相关乡镇、片区(街道)配合,调查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卫计委负责调查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和各医疗机构等。
  水务局负责,相关乡镇、片区(街道)配合,调查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环保局负责调查危险废物处置厂。
(五)移动源
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技术路线: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非道路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责任单位:机动车污染源由交警大队牵头,环保局、商务局、建设局(交通局)、运管六分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非道路移动污染源由建设局、农机局牵头,各乡镇、片区(街道)、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农牧局等部门配合。
五、工作步骤
按照“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片区(街道)具体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米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普办)负责承担具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职责;各部门需加强沟通协作、资源共享,协同推进普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一)前期准备(2018年2月-3月)
1.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2月中旬前,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职人员;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保障普查工作经费,并确保在2月底前落实到位;及时置备办公设施、普查手持终端等硬件设备。区污普办将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相关单位要全力予以支持。
2.普查分区。普查小区是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基本地域单位,普查小区的划分原则上按社区(村)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市统计局将根据全市当前实际行政区划情况,于2月底前完成各社区(村)级行政区划代码的编码工作,区统计局和民政局要积极配合。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区污普办将参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结合各自污染源实际,及时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确保3月底完成选聘工作(生活源锅炉普查员需提前至2月底完成)。
(二)清查建库(2018年4月)
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市、区污普办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相应污染源的清查工作,提供初步清单,补充、完善上级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由普查员实施现场清查确认,区污普办负责全过程指导与核查,确保4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的建立。
(三)全面普查(2018年5月-6月15日)
1.普查监测。区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技术要求,完成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入河(湖、库)排污口等源点的普查监测,为全面普查阶段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提供核算依据。
2.入户调查、录入数据。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6月15日前完成普查数据入户现场采集、录入等工作(生活源锅炉入户调查需在3月底前完成),并建立数据库,配合区污普办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四)质量核查
在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阶段,区污普办组织本级统计、建设、水务、农牧等部门开展本级审核。
(五)全面总结和接受验收(2018年6月16日-7月)
2018年7月底前,区污普办汇总试点工作各单位推进中的问题和各类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市污普办。各相关部门要收集、整理好普查全面试点工作档案资料,确保顺利通过国家普查机构对我区试点工作的验收。
六、相关要求
(一)建立月报制度。我区的污染源全面试点工作,是在国家、自治区、市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从3月份开始,各相关部门、牵头单位要建立普查工作月报制度,每月22日前将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污普办(邮箱930783486@qq.com;联系电话0991-6331559)。
(二)广泛开展宣传。区普查机构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社会面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各类媒介,重点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内容、路线方法等,吸引社会各阶层的关注、支持,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倒排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四)加强数据管理。对各类普查资料,各乡镇、片区(街道)、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做好普查建档及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记录,进行整理、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