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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米东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18-000084 主题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08 12:25
名        称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米东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18〕37号 主  题  词 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
城市米东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米东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7日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米东区工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126号)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全区上下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为抓手,推进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坚决守住我区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的底线。
  二、领导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米东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朱格勇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化工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陈萍副区长
成员:

李华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支栓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徐晓刚纪委副书记
刘建国政法委副书记
夏拥军编委办主任
盛立荣卫计委主任
邓安元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海林油城公安分局副政委
刘永春科技局局长
胡海钢行政执法局局长
庄永军商务局局长
黄新江环保局局长
鞠胜海林业园林管理局局长
高萍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李红艳财政局副局长
朱宏经发委副主任
阿不都热扎克·克热木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世俊教育局副局长
赵新农牧局副局长
邱桂平水务局副局长
吾买尔·玉山民宗局副局长
高华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马小梅古牧地镇副镇长
张星长山子镇副镇长
杨志毅羊毛工镇副镇长
郑旭凌三道坝镇副镇长
李军铁厂沟镇副镇长
赵斌柏杨河乡副乡长
刘建萍芦草沟乡副乡长
钟凤萍卡子湾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郑琴米东南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阿孜古丽古牧地东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军古牧地西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贾国俊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畅地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晓杰石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盛彬永祥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薛小东法制办副主任
常彬新闻办公室主任
韩志刚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副书记
唐小宁疾控中心主任
王 宁应急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支栓成兼任。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在区食安委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好创建工作。
  (二)完善机制,保障实效。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实效,切实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
  (三)抓住重点,积极创新。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要紧紧抓住我区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共同协作,全力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元共治,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参与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考核评价工作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城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科学设定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2、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5%。
  3、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不含快速检测)。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4、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5、区委、区政府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6、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1、区委、区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排名区前列。
  2、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完善乡镇、片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3、落实“四有两责”。区、乡镇(片区、街道)两级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积极建设区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并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 
  4、纳入规划、保障经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作为区政府专项规划出台,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5、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不断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1、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2、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 
  3、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4、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建成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
  5、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6、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7、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1、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参考发达地区的成熟做法,积极探索构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
  2、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
  3、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4、强化抽样检验。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承担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区生产销售的所有的食用农产品,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
  5、提升监测报告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辖区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区卫计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7、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卫计委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对辖区内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8、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食安办、综治办、教育局、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 
  9、辖区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辖区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10、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11、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制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地方性监管法规,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13、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严格。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HACCP)体系。 
  14、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 
  15、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1、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通过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 
  3、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4、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6、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1、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区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食品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 
  2、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3、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鼓励和支持辖区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我区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和处置义务。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
  5、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 
  6、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 
  五、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纪委: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监督,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对党政领导、监管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进行查处。
  (二)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推动大要案查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抓好源头治理。
  (三)政府办: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统筹;协助政府领导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或上报的食品安全工作文件。协助推进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区有关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区有关食品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及食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做好食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监督实施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权限内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乡镇、片区(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卫计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计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严格督促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要立即根据事故的级别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上报区食安委。
  (六)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林业局:负责食用林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
  (八)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粮食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
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九)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和食品安全的要求,共同划定区域内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整治乱停乱摆食品摊贩,依法拆除私搭乱建食品经营场所。
  (十)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公安分局与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依法提请作出食品药品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协助。
  (十一)环保局:负责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符合环保许可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土壤、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处置工作,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配合食安委相关成员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十二)教育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依法经营,做好学校食堂、餐饮配送和饮用水采购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配送和饮用水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类学校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幼(配餐)机构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向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十三)编办:做好区食品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核定。
  (十四)科技局:支持食品行业科技创新,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等科研项目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相应经费保障。结合本部门科技宣传活动优势,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活动。
  (十五)经发委: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十六)民宗局: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监管,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依法予以查处。引导教育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财政局: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财政保障政策,保障区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属地责任、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文体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工作,配合食安委相关部门清理上述场所内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指导、宣传和培训。
  (十八)旅发委: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规范、制度。配合食安委相关成员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食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指导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九)新闻办:做好创建食品安全城区的相关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故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广电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采编、报道。根据授权,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公益广告的制作、播放工作,并负责监管、取缔广播、电视中食品安全方面虚假宣传、报道等。
  (二十一)法制办:负责食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受理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范、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依照职能负责办理本级有权受理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应急办:督促指导食品经营相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强化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全区范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指导协调。
  (二十三)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监管工作。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十四)疾控中心:负责全区范围食源性疾病监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对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免疫接种反应、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协调处理。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二十五)各乡镇、片区(街道):各乡镇、片区(街道)是辖区内国家食品安全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属地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配合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以及联合执法行动。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总结、报表等材料。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8年4月初)。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工作,自行组织自查与验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完善,确保不留死角、落实到位。
  (二)乌鲁木齐市督导检查(2018年4月中旬)。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区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三)自治区创建中期预验(2018年5月初)。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创建标准及考核评价细则,组织实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预验,提出整改意见。
  (四)国家中期督导(2018年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乌鲁木齐市创建工作进行中期督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务求创城实效。要结合我区实际,突出创建主体地位,切实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体现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创建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
  (三)大力宣传推广。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总结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四)强化督导问责。要按照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创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区政府将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力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各部门、各乡镇、片区(街道)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