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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12-09 18:12 阅读

乌政办〔2017〕273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简化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3日
 

乌鲁木齐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我市经济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办理速度,简化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压缩重点项目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投资发展环境,创新和完善重点项目行政审批运行模式,通过优化重点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和压缩申报资料、审批时限和审批环节,为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会三办”制度。“一会”是指市重点建设项目总指挥部会议;“三办”是指特定项目简化程序办理、特殊项目快速办理和重点项目代办(领办)。
    二、具体措施
    (一)特定项目简化程序办理
    1.项目范围
    由“一会”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城区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项目)。
    2.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1)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根据市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以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帮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进程。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我市及各区(县)前期工作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按程序纳入拨付计划。
    (2)简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简化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明确、无争议以及依规确定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可同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期间可同步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筑立面色彩;在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许可证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即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核发该证的必要条件)。
    (4)简化划拨用地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在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按程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下发用地批复,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征缴相关税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改、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可以此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5)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招标。
    (6)简化施工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即可申请办理阶段性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登记等手续。在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应确认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满足人防设计要求(除医疗类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自治区关于战时医疗救护的人防工作要求外),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部门予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工作。对于影响道路交通的占道施工,施工单位应提前与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接,完善交通分流设施,优化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和交通分流方案,减少挖掘占道施工面,严格挖掘占道时限管理,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7)简化环保审批手续。对于道路、地下管廊等公用设施的重点项目,环保部门根据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出具环保审核意见,作为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二)特殊项目快速办理
    1.项目范围
    由“一会”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工期要求紧迫、影响重大的涉及稳定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项目等。
    2.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容缺办理
    (1)审批申报要件齐全,仅缺少部分辅助材料时,由项目单位承诺限期补齐,审批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审核。各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审批前后逻辑关系的,部门之间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待相关前置部门的正式批准材料补齐后,出具本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和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审批的,审批结论视为同意,造成后果的,由超时部门负责。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使各审批环节能够充分利用上一阶段成果,实现资源共享。
    (2)对部分工期要求紧迫、影响重大的重点项目,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一会”有关会议纪要和精神,组织相关部门实行承诺审批、并联审批。对开工前需要办理项目备案、人防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消防设计、施工图审等相关事项,在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承诺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行“一口受理、容缺办理、一次送达、全程监管”。
    (三)重点项目代办(领办)
    1.项目范围
    由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市重点建设项目总指挥部会议确定的应当提供代办(领办)服务的重点项目等。
    2.建立健全重点项目代办(领办)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1)重点项目代办(领办)服务遵循原则:
    自愿选择。由投资者自主选择行政审批代办(领办)或自行办理。 
    无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无偿代办(领办)。
    跟踪服务。对行政审批事项全程跟踪,统筹安排审批进度,确保审批流程闭环式运行。
    高效便捷。行政审批实行一表式申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一门式收费。
    (2)重点项目代办(领办)服务主要内容:
    咨询服务。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办事流程、办事资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申报人权利、监督投诉以及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代办(领办)服务。代办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代办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核准、备案) 、消防等手续的审批;代办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协办服务。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建设有关生产、经营过程中需办理的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
    (3)重点项目代办(领办)服务机构: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立重点项目代办(领办)服务办公室,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需要提供无偿代办(领办)服务的项目进行代办(领办),并统筹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工程领域业务区设置重点项目代办(领办)服务统一收件窗口,通过采取提前介入、联合预审、并联审批、联合勘验等方式,加快重点项目落地。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市发改、国土、规划、建委、环保、水务、林业、人防、城管、房产、地震、气象、消防、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内部审批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处室责任。
    (二)全面实施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窗口全面负责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全程组织协调,跟踪督导服务,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除测绘、勘验、专家评审等需要出现场的技术审查外,其他审批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进驻部门窗口运行。要最大限度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梳理技术审查内容,明确技术审查标准和流程,压缩和优化技术审查时限;压缩审批时间,推行“受理、审核、批准”三个环节审批工作机制,针对上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抄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信息共享,数据共用。各进驻部门要通过政务行政审批应用系统传递相关审批材料。企业在上一环节提供过的申请材料,本环节不得再重复提交;网上系统生成的材料,实行全程联网共享,由进驻部门下载存档,不得让企业重复提供。
    (四)推行联合勘查(勘验),联合验收。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根据各阶段办理情况,需要多个部门到现场勘查(勘验)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或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勘查(勘验);各进驻部门内部需要多个专业机构到现场勘查(勘验)的,由进驻部门组织联合勘查(勘验)。项目竣工后,根据企业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统一验收。
    (五)建立审批监管机制。各进驻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认真履行审批、监督、服务职能,加强项目受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服务。对允许容缺办理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提交补正资料,完善相关手续,跟踪做好监管服务。
    (六)规范行政审批所涉中介服务。各进驻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所涉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优化中介服务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
    (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按照《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实施意见》要求,由市重点项目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定期对各部门办理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项目保障责任单位能在法定时间内提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供积极服务的,全市通报表扬;如因工作推诿、互相扯皮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手续不能按时办理,建设项目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将进驻部门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列入政务服务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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