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信息
  4. 乌市文件
  5. 正文

乌政办〔2018〕170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8-07-30 12:07 阅读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28日


乌鲁木齐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8〕143号)的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本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二是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三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乌鲁木齐市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

  四、清理要求

  各区(县)、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确定具体的修改时间。

  五、结果报送

  2018年8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此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将各自负责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汇总审核规范性文件后按程序提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审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规章清理结果,并依照《立法法》规定提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审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按立法程序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并抄送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前,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形成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形成全市规章清理情况报告。2018年8月30日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区(县)、各部门报送清理结果时,要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应逐项填写修改或废止理由、依据。

  六、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不及时清理、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2.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4617121

  联系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4689523  4689572

转载地址:http://www.wlmq.gov.cn/gk/zfwj/gfxwjql/405115.ht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