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春娥活鱼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索 引 号 | xjmd024-2020-00002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11:46 |
| 名 称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春娥活鱼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东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 合格 食品 风险控制 情况的 | |
| 来 源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春娥活鱼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吴春娥活鱼店样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0年5月30日对米东区吴春娥活鱼店销售的黑鱼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部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GC20650010830231836)
2、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店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的黑鱼并进行问题排查、整改。当事人排查分析了原因,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了自查,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整改,虽然采购黑鱼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却没有查验相应的检测报告,说明自己未意识到采购食品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采购台账的重要性。
整改措施:今后我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做好各类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认真及时记录采购台账,按要求索取产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经营放心食品。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