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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触电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10-29 16:10 阅读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

20204141240分左右,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改建铁路乌将线增二线补充定测项目位于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钻探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贰仟元整)。

事故发生后,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公安分局、柏杨河乡政府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柏杨河乡乡长、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柏杨河乡政府、米东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527日上午在区应急管理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交了《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管理方,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的规定,在乌局10千伏米甘贯通电力线下设置钻探点进行钻探作业。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高压线下作业隐患,未对事故施工项目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未对施钻机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作为钻机出租方,对业务安全管理上无任何规章制度可寻,未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无管理痕迹,对其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致使未经培训合格的钻机操作人员进入岗位实施钻探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一)张振红,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雇佣的钻机操作工,在操作钻机起架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辨识,盲目进行起架作业,使钻架与上方的电力线接触造成钻车整体带电导致靠在车上的作业人员王全华受到电击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庄新玉,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进入施工项目标段的从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捌万肆仟壹佰零陆元人民币(小写:¥8.4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江华,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进入施工项目标段的从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廖卫江,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将线增二线勘探工程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项目标段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给定勘探坐标点是否符合勘探条件没有进行辨识,盲目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刘卫军,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

(一)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风险辨识能力;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现场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公司应梳理设备租赁项目,针对乙方安全管理盲区,加强对乙方进场人员的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机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过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并开展符合实际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三)柏杨河乡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附件: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

触电事故调查组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0917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04141240分左右,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改建铁路乌将线增二线补充定测项目位于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钻探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贰仟元整)。

事故发生后,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公安分局、柏杨河乡政府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柏杨河乡乡长、米东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柏杨河乡政府、米东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网信办、宣传部、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56X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庄新玉;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703号;注册资本: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0816日;营业期限:20060816日至长期;现有员工535人,经营范围:铁路、公路、建筑、市政行业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工程咨询、房屋租赁、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质检技术服务、施工劳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等;建材、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拥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165001074;有效期:20190402日至20200617日;资质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QACD8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卫军;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附45号紫金城·恒轩·紫祥园73单元1402号房;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1113日;营业期限:20171113日至长期;公司现有两台钻探车,雇佣员工6名;经营范围: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卫军:男、汉族、46岁,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王全华(死者):男、汉族、49岁,刘卫军雇佣从事钻探作业辅助工作

3、张振红:男、汉族、51岁,刘卫军雇佣从事钻探车操作工作

4、鲁自明:男、汉族、58岁,刘卫军雇佣从事车号新A86928钻探车驾驶人员

5、廖卫江:男、汉族、48岁,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将线增二线补充定测项目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事故现场负责人

6、罗新文:男、汉族、49岁,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岩土事业部总经理

7、江华:男、汉族、54岁,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

8、庄新玉:男、汉族、50岁,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相关情况

1、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11日与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协议,租金800/台班,协议中规定甲方(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的调遣安排,严禁违章指挥;乙方(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负责配备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事故工程乌将线增二线勘探工作自202045日开始,甘泉堡火车站标段由钻探公司施钻,20204141240分左右,施钻机组106-2对编号BFZ-16号孔进行作业时发生人员触电事故。

2、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事故机组作业人员张振红、鲁自明、王全华(死者)系刘卫军雇佣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任何保险,上岗前未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事故机组在此工程标段施工前,未经过施工安全作业方案培训,未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3、事故现场编号BFZ-16号孔坐标(E478520.14N4886672.5)在乌局米甘贯通10千伏电力线正下方,已经人工下挖探坑2.5米,计划钻孔深度20米,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1.1条的规定: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以及本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勘察作业安全规则》中第二十四条第1项:在高压线附近钻探时,钻架或金属机具、物件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要求。

线路电压(kv

20以下

35—110

154—220

距离(m

5

10

15

4、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事故标段工程自45日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段,无隐患排查痕迹,现场负责人廖卫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辨识出高压线下钻探点施钻风险,未能及时停止钻探,制止施钻机组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未按照规定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作为钻机出租方,对业务安全管理上无任何规章制度可寻,无管理痕迹,也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致使未经培训合格的钻机操作人员进入岗位实施钻探作业。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414日上午,在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将线增二线勘探工程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标段,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的106-2钻探机组人员驾驶新A86928钻探车进行钻探作业,鲁自明负责车辆驾驶,张振红负责钻机操作,王全华辅助钻机作业,当天1230分左右完成第一个探点钻孔,司机鲁自明询问该标段负责人廖卫江:下一个孔在哪里?,廖卫江回复:前面有两个坑已挖好,打哪一个都行,司机鲁自明将车开往BFZ-16号探点撑起支架,张振红站在钻探车北侧靠近车尾处操作液压机开始升起钻塔,钻塔快到位时,张振红感觉操作握住刹车金属手柄的右手突然被粘住,左腿麻木,他奋力挣脱,并大喊中电了,中电了,钻车塔架与上方高压线产生电弧造成车体带电,站在地面靠在钻车南侧尾部的王全华身体经过电流,人和大地形成回路,此时司机鲁自明发现王全华站立不动身体抽搐就急忙大喊快落塔、快落塔,听到喊声的张振红急忙操作阀台(阀台手柄有橡胶绝缘套)下落钻架距高压线1米左右位置。

(二)事故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附近干活的王全华妹夫陈君生和司机鲁自明赶到王全华身旁将其放倒后两人轮流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施救,不久得到消息的廖卫军赶到现场参与施救,同时郭俊宝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3时左右,警车到达现场,14时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医生检查王全华已无生命体征。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要求事故单位尽全力安抚亡者家属,并联系区总工会、人社局、米东公安分局、柏杨河乡政府等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经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双方于2020430日签订善后赔付协议。

三、事故勘验、鉴定情况(图略)

(一)事故地点位于米东区柏杨河乡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铁道南侧25米左右处,事故现场编号BFZ-16号探孔已经人工下挖深2.5米,宽0.4米,长0.7米的探坑,用来排查地下是否有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

(二)钻探孔正上方是乌局米甘贯通10千伏电力线,塔架高度超过架空电力线高度。

(三)现场施钻车辆车牌号为:新A86928

(四)钻机操作阀台位于汽车左侧后方,阀台操作杆上有绝缘胶套,塔架卷扬器手刹上无绝缘防护。

(五)王全华遭受电击所在位置。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和相关人员笔录以及相关资料调查技术分析结果如下:

(一)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管理方,在施工现场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事故现场编号BFZ-16号孔(里程K37+723 33M,坐标E478520.14N4886672.5)在乌局米甘贯通10千伏电力线正下方定点,已经人工下挖探坑2.5米,计划钻孔深度20米,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的规定;以及本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勘察作业安全规则》中第二十四条第1项:在高压线附近钻探时,钻架或金属机具,物件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要求。

线路电压(kv

20以下

35—110

154—220

距离(m

5

10

15

(二)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作为钻机出租方,对业务安全管理上无任何规章制度可寻,未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无管理痕迹,对其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致使未经培训合格的钻机操作人员进入岗位实施钻探作业,为此次事故埋下了隐患。

(三)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事故标段工程自45日开工至事故发生时段,无隐患排查痕迹,现场负责人廖卫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辨识出高压线下钻探点施钻风险,未能及时停止钻探,制止施钻机组进入危险区域作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此次事故中无论是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还是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都没有认真落实对于从业人员或进场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审核和验证这项最基本的工作,通过对此次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此次事故项目开工以来,事故钻探机组未接受过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入施工场地也未接受过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五)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是两家签订的是设备租赁协议,该项目的安全、技术、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属于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全华,男、汉族、49岁,河南省淮阳县刘振屯乡紫荆台村074号人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雇佣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7.2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贰仟元整)。

(三)事故单位: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钻机操作工张振红,在操作钻机起架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辨识,盲目进行起架作业,使钻架与上方的电力线发生电弧,造成钻车整体带电,导致靠在车上的作业人员王全华受到电击死亡, 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管理方,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的规定,在乌局10千伏米甘贯通电力线下设置钻探点进行钻探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高压线下作业隐患,未对事故施工项目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未按照规定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作为钻机出租方,对业务安全管理上无任何规章制度可寻,未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无管理痕迹,对其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致使未经培训合格的钻机操作人员进入岗位实施钻探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将线增二线勘探工程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标段现场负责人廖卫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未辨识出高压线下钻探点施钻风险,未能及时停止钻探,制止施钻机组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的管理方,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的规定,在乌局10千伏米甘贯通电力线下设置钻探点进行钻探作业。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高压线下作业隐患,未对事故施工项目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未对施钻机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作为钻机出租方,对业务安全管理上无任何规章制度可寻,未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无管理痕迹,对其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致使未经培训合格的钻机操作人员进入岗位实施钻探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张振红,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雇佣的钻机操作工,在操作钻机起架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危险辨识,盲目进行起架作业,使钻架与上方的电力线接触造成钻车整体带电导致靠在车上的作业人员王全华受到电击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庄新玉,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进入施工项目标段的从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捌万肆仟壹佰零陆元人民币(小写:¥8.4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3、江华,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务副院长,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进入施工项目标段的从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廖卫江,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乌将线增二线勘探工程米东区碱泉子村甘泉堡火车站项目标段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给定勘探坐标点是否符合勘探条件没有进行辨识,盲目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刘卫军,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玖万元人民币(小写:¥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风险辨识能力;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现场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公司应梳理设备租赁项目,针对乙方安全管理盲区,加强对乙方进场人员的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的机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新疆聚鑫万邦钻探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杜绝无证人员和未经过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并开展符合实际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三)柏杨河乡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4·14”

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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