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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8-12 10:08 阅读

2021年5月2日,下午19:02左右,位于米东区康庄西路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拉运货车驾驶员违规上车卸货,被倾倒掉落的钢卷砸中头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170万元。

事故发生后,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米东公安分局、米东区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米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米东区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主任、米东区公安分局党工委委员、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区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米东区公安分局、米东区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399602168E;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25层B座2511;法定代表人:胡欧美;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5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钢材,金属制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工艺品,通讯器材,塑料制品,畜牧产品,针纺织品,石油钻采设备,日用品;会展服务,建筑装饰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2396510X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叶云祥;注册资本:贰仟柒佰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02月2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北路4684号;经营范围:金属结构、木制家具、工艺美术品制造;钢结构生产、安装;销售:建材、日用品;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兴强(死者),男、年龄40岁、汉族,户籍:新疆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四村52号,系新BB1957货车驾驶员。

2、吴尔根,男、年龄33岁、蒙古族,户籍:新疆乌苏市古尔图镇繁荣路012号,系新BB1957货车车主。

3、胡欧美,女、年龄28岁、汉族,户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35号楼1单元301号,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4、杨东方,男、年龄37岁、汉族,户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61号五监家属院5号楼4单元101号,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5、王凯,男、年龄38岁、汉族,户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园街191号27号楼2单元101号,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长。

6、王建,男、年龄34岁、汉族,户籍: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镇园林路42号景华阳光小区12幢1单元202室,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

7、车小强,男、年龄21岁、回族,户籍:宁夏西吉县兴隆镇唐岔村二组2043号,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普工。

8、叶云祥,男、55岁、汉族,户籍: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外岸9号,系新疆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相关情况

1、2019年4月12日,甲方:新疆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与乙方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位于米东区工业园康庄西路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的库房,面积10000平米,办公室面积23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年租金一百万元人民币。

2、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带钢卷的存储、销售,该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输车辆,其钢卷的采购和销售是雇佣私人运输车辆进行拉运。

3、2021年5月2日,新BB1957号车主吴尔根联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王建联系货运业务,王建口头委托吴尔根拉运位于王家沟货场的钢卷至米东康庄西路库房,按每吨30元结算。吴尔根通知雇佣的司机张兴强完成此次拉运业务,司机工作内容不包括装卸车作业。

4、2021年5月2日,张兴强驾驶新BB1957号车辆进入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房,该公司未对入厂司机进行安全告知、教育培训等工作,司机上车作业现场无管理人员进行制止和管控

5、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雇佣工人签订劳务合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日,新BB1957车主吴尔根联系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泰中泽公司)销售员王建联系货运业务,王建口头委托吴尔根拉运位于王家沟货场的钢卷至米东区康庄西路库房,按每吨30元结算。吴尔根通知雇佣的司机张兴强完成此次拉运业务。当天中午15点左右张兴强驾驶新BB1957号车辆进入天泰中泽公司库房,负责卸车工人车小强发现车上的钢卷是使用刚带打包在一起的,重量超过行车起重上限,不好卸,就让张兴强等一下,先卸后面的车辆。下午18:10左右开始卸张兴强车上的钢卷,车小强去找同事魏某一起卸车,魏某活没干完让他等一下,司机张兴强见状比较着急,主动要求帮助车小强一起卸车,车小强负责在地面使用遥控器操作行车,司机张兴强负责在车上用L型吊具吊挂钢卷,期间车小强指导过几次张兴强吊挂要领。在吊挂第4卷钢卷时,张兴强挂好吊具后退到相邻钢卷侧面,车小强操作行车将钢卷刚吊离车箱板,张兴强身侧的钢卷突然向外倾倒,将其拍倒在车侧箱板上,由于钢卷较重,车侧箱板立柱无法承受断裂,钢卷与人一同掉落车下,钢卷落在张兴强头部,造成其当场死亡。车小强立即跑到办公室通知厂长王凯,随后拨打电话120急救和110报警。

米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领导调查小组,要求事故单位尽全力安抚亡者家属,并联系米东区总工会、米东区公安分局、化工园安监站、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人社局等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经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积极沟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双方于2020年5月4日签订善后赔付协议。

三、事故勘验、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车箱内钢卷打包钢带被剪开,钢卷下草垫凹凸不平,钢卷立放不稳固。

2、吊挂钢卷使用的L型吊具。

3、下落坠地钢卷重3232kg。

4、钢卷砸中人体头部造成人员当场死亡。

通过对事故现场环境和相关人员笔录以及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调查技术分析结果如下:

1、货车司机张兴强,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运钢卷卸货过程中,为了加快装卸速度,违规上车吊挂钢卷作业,站位不当,安全意识淡漠。

2、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厂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也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未对进场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控。

4、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对司机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参与卸车作业的违规现象无人管理。

5、事故现场行车操作人员车小强,在发现司机上车作业时,未进行制止和劝阻,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未进行辨识,司机与钢卷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起吊作业。

6、新疆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兴强(死者),男、年龄40岁,汉族,户籍:新疆奇台县碧流河乡永丰渠四村52号,系新BB1957货车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0万元(善后赔付费用¥170万元)。

(三)事故单位: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新BB1957货车驾驶员张兴强,给天泰中泽商贸公司拉运钢卷卸货过程中,为了加快装卸速度,违规上车吊挂钢卷作业,站位不当,被倾倒的钢卷挤下车厢后钢卷砸中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现场行车操作人员车小强,在发现司机上车作业时,未进行制止和劝阻,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未进行辨识,在司机与钢卷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起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厂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落实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也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未对进场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控,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对司机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参与卸车作业的违规现象无人管理,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5、新疆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五。

(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厂房,未对生产场所开展过安全检查,未对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也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未对进场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控,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司机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参与卸车作业的违规现象无人管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给予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罚款肆万玖仟元人民币(小写:¥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张兴强,货运车辆新BB1957驾驶员,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运钢卷卸货过程中,违规上车吊挂钢卷,被倾倒掉落的钢卷砸中,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胡欧美,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拾壹万玖仟壹佰叁拾壹元人民币(小写:¥11.9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杨东方,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管控,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王凯,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未按规定进行现场隐患排查和治理,吊装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对司机进入现场参与卸车作业违规现象置之不理,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七、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装卸车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辨识,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分级管控。应根据装卸车风险内容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2、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员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进入生产现场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入厂须知培训,对相关方人员的行为进行管控。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应当与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乌鲁木齐金丰华商贸有限公司应对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厂房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

5、盛达东路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与承租的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6、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管委会作为园区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园企业手续的管理,督促入园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新疆天泰中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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