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来源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10:08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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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市区喀什东路众旭腾达建材经销部:
2021年5月6日上午10时10分左右,位于米东区米东南路4232号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改建的“彦成鲤文化创意产业园一、二、三栋厂房钢构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委会、公安分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相关规定和米东区政府的授权,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主任、米东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区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米东区建设局、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米东区公安分局、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委会、米东区纪委监委、总工会、人社局、专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1年6月28日下午召开调查组成员会议,认定核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交了《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事故的定性分析和处理意见,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1、新市区喀什东路众旭腾达建材经销部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也无相应的资质证书。该改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记录;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登高架设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证上岗;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未坚决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和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吊篮设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后任职;无专职安全员;进入新岗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采取有效防范危险、预防事故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小写:¥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新市区喀什东路众旭腾达建材经销部和任建(个人)。同时,该项目开工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设置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管理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后任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设备维护、检查记录;无施工过程管控记录;无人员安全培训记录;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制止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吊篮设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罚款壹拾壹万元人民币(小写:¥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决定
1、陈军祥和李红强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在明知道吊车不能吊人作业的情况下,还是冒险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吊篮高处作业,安全帽带未系好,安全带未挂在稳固地方,未对作业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安全意识淡漠,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受伤,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2、孙珂,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罚款壹万玖仟元人民币(小写:¥1.9万元)的行政处罚。
3、孙磊,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新市区喀什东路众旭腾达建材经销部和任建(个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罚款壹万玖仟元人民币(小写:¥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防范措施
1、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改建的“彦成鲤文化创意产业园一、二、三栋厂房钢结构改造工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2、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之规定,与新市区喀什东路众旭腾达建材经销部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无效,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3、新市区喀什东路众旭腾达建材经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之规定,加强相关法规的学习,严禁承揽建筑施工项目。
4、米东区城市管理局作为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工地的检查力度,对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查处。督促所属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米东区卡子湾片区管委会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项目的摸底调查、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检查、登记与管理,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新疆籽亲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5.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