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米东市监处罚〔2021〕065号)
来源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8:1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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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市监处罚〔2021〕065号
当事人:米东区常胜粮油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MA77CMUJ8E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65010800470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冶常胜
身份证件号码:652322196408******
2021年10月8日,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何新红、刘真对米东区常胜粮油加工厂生产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粮油加工厂未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使用无标识的大米外包装袋。当日下发了限期责改通知,2021年11月3日对该粮油加工厂整改情况复查时,该粮油加工厂依然未建立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包装袋已使用规范。通过所做的询问笔录,并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身份证、等书证材料予以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10月21日对该粮油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没有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当即给该厂下发了限期责改通知书。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该粮油加工厂整改情况时,该加工厂仍然没有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0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书证;
2、2021年10月21日,责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改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整改行为的书证;
3、2021年11月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的书证;
4、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冶常胜所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行为的书证;
5、2021年11月4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生产加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的书证;
6、2021年11月4日,提取冶常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的书证;
2021年11月24日,我局向米东区常胜粮油加工厂送达了米东市监告【2021】065号《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米东区常胜粮油加工厂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规定,已构成未遵守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米泉支行(账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账号:30048121090263001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米东区人民政府(府前中路)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