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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米东市监处〔2021〕082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1-10 13:01 阅读

米东市监2021082

当事人: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9MA78TMR31W,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0年7月1日,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碱梁村下碱梁29号,经营者:高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面制品加工销售;2020年12月1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 许可证编号:SC10765010912059,食品类别:方便食品。

2021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市局核查处交办的由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生产花椒(调味面制品)(肉味)(规格型号:40克/袋,生产日期:2021-10-26,)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为:202161259,检验报告显示该厂生产的花椒(调味面制品)(肉味)菌落总数不符合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何新红、刘真将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高刚,并对该食品厂进行检查,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库房中未见该批次的产品。

经调查,该食品厂2021年10月26日共生产800袋花椒(调味面制品)(肉味)(40克/袋),销售760袋,销售价0.35元/袋(成本价0.32元/袋),货值金额266元,销售利润为22.80元; 剩余40袋被抽样单位买走,销售价0.35元/袋,货值金额14元,销售利润1.20元,销售利润金额共计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29日,监督抽查检验报告1份,证明产品不合格。

2、2021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有无同批次产品。

3、2021年12月3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产品相关生产、销售库存、货值等信息。

4、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

5、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10月份生产记录1份。

6、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10月份送货记录1份。

7、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11月份送货单1份。

8、2021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告1份。

9、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台账1份。

10、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送检合格报告(编号:2021-XYZX-SP-1043)1份,证明通过整改后生产的调味面制品“花椒”是合格产品。

11、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

12、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中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花椒(调味面制品)(肉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活动,认真查找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花椒(调味面制品)(肉味)420袋,(召回的产品已经销毁)对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并将生产输送带和升降机邀请厂家来拆除生产线上的输送带,提升机进行清洗,消毒,之后将试生产的样品于2021年12月8日送到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菌落指标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乌鲁木齐振中食品厂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米泉支行(账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账号:30048121090263001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米东区人民政府(府前中路)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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