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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22-0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1-20 16:18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发〔2021〕79号 主  题  词 印发 东区 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 工作规则 的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区属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米东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米东区第四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米东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长报

八、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情况;受区长委托,可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米东

、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以区政府文件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报请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由区司法部门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备案;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司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十、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公共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有关乡镇、片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乡镇、片区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坚决落实自治区、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事项;

(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区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审核提出经常务副区长把关后,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区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会前应向常务副区长报告,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四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乡镇、片区要坚决贯彻执行,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按需要安排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减少参会人员。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受委托由区属有关部门承办的在我区召开的全市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期不超过半天,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分管副区长可视情况出席;原则上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区性会议视情况需要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由区长安排相关副区长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各乡镇、片区、部门上报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各乡镇、片区、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各乡镇、片区、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区委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各委、办、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常务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八、各乡镇、片区、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乡镇、片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和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副区长离开本区开会学习、出差考察、休养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区外出,应事先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离乌外出的,应事先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长报告,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

五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十要十严禁”规定和市委、区委相关规定等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片区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理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商务会所、景区景点参观。

六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区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长审批。经批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只安排1位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六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