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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关于2023年9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居之然)

索  引  号 xjmd057-2023-00012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9-27 10:55
名        称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关于2023年9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居之然)
文        号 主  题  词 乌鲁木齐市 生态环境 东区 2023 27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来        源 生态环境分局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分局关于2023年9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927日-2023109日。

联系电话:0991-3301318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府服务中心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000吨PVC封边条及700吨PE管材生产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南路东一巷467号

新疆居之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15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万元。租赁乌鲁木齐万向成渝涂料有限公司现有厂房的部分车间2800平方米,同时购买原有车间已安装的两套除尘设备。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800平方米,建设8条共计年产1000吨PVC封边条生产线、6条共计年产700吨PE管材生产线。生产生活依托乌鲁木齐万向成渝涂料有限公司已建成办公楼及食堂,冬季生产、生活均依托乌鲁木齐万向成渝涂料有限公司已建成燃气锅炉供暖。

项目工艺:1、PVC封边条生产线:原料投料→混合搅拌→造粒→挤出成型→切割冷却→检验→印刷(油墨)→包装(检验后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2、PE管材生产线:原料经吸料器吸入→搅拌→塑化、挤出、成型→冷却→喷码(激光)→牵引→切割→检验→包装入库;3、边角料和残次品破碎生产线:边角料及检验后不合格品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投料、混合搅拌、切割及破碎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22个方形钢质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厚铝箔材质的密闭集气管道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同时厂区备用1套布袋除尘器,排气管道共用DA001排气筒;造粒、塑化、挤出、成型、印刷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氯乙烯、氯化氢、恶臭等工艺废气,经21个方形钢质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厚铝箔材质密闭集气管道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颗粒物、DA002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应特别排放限值;DA002氯乙烯、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应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乙烯、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非生产期放空,放空废水为清洁下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送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区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本项目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定期更换的废弃布袋外售于物资回收企业;不合格品及边角料分别经各自配套的破碎生产线破碎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于物资回收企业;废催化剂由厂家更换时回收;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油性油墨桶、废水性油墨桶等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该类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储存容器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清运处置需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要求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