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3-12-29 12:1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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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葵花籽油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日的丝瑶牌1.5升装葵花籽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6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0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生产的丝瑶牌1.5升装葵花籽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4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来函显示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呼图壁县王梅食品店经营的中粮福之泉压榨葵花籽油(5升/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Q/02A3248S-2023《葵花籽油(葵花仁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经抽检不合格的葵花籽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得知其经营的葵花籽油不合格后,积极主动召回所售不合格葵花籽油,除销售给呼图壁县王梅食品店的40桶已被呼图壁县王梅食品店全部销售完以及被检验机构作为样品进行抽检的外,其余销售出去的不合格葵花籽油已全部召回。新疆博朗天晨商贸有限公司承诺今后严格管控产品质量,除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外,还将自行对每批进货进行送检,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