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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2-06 12:12 阅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293号《乌鲁木齐市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入库工作方案》(乌政办函202351号的要求,今年4月至9月,市司法局组织各实施部门现行有效83政府规章开展2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工作过程

市司法局经对各实施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并与实施部门反复对接,进行研究,形成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初步清理意见,9月21日,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等47个单位的意见建议,47个单位均对废止5部市人民政府规章无意见建议。据此,市司法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1120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对下列不适应新形势新需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予以废止(5件)

1.《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废止理由:《办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新形势、新要求。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1228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新政办发〔2021119号),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作出规定和调整,《办法》废止后由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即可。

2.《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废止理由:《规定》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规定,《规定》已经被法律、行政法规所涵盖,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3.《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废止理由:《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电力设施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废止后执行上位法满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日常需要

4.《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废止理由:国家2021年以来先后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自治区也修订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现行《乌鲁木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已不符合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5.《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废止理由:《办法》于2009年公布施行,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91日起施行,《办法》内容已被《条例》所涵盖。同时,《办法》与《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如对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公共停车场,《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200元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办法》废止后执行《条例》即可。

政策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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