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社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 | 2025-06-18 18:06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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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人社局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人及电话:康瑞3301444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 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2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3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是否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年龄、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是否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4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2.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5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
2.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6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 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3条第1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残疾人虚假就业行为,是否存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7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 |
8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六条 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
民办学校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是否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安全隐患的情况,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是否存在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行为,是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 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