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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卫健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米东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25-06-18 19:06 阅读
米东区卫健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米东区卫健委 联系人及电话:吴佳丽 3352410
序号 检查主体 权力类型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规范性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年12月17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发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6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7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4月12日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修改)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8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情况;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情况;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等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对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及专项工作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10 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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