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 | 米东区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6-18 19:06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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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联系人及电话:马文杰6850179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热力行业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
1.城镇燃气经营安全管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4.《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 5.《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687) |
每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