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 | 发布时间 | 2025-09-01 10:09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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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4〕9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妥推进新疆殡葬改革,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新疆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结合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全区统一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殡仪延伸服务、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在新的收费标准正式出台前,各地、州、市可明确过渡期收费政策,确保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二、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区殡葬行业健康发展。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让群众了解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各殡葬经营服务单位向消费者提供殡葬服务,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巧立名目、分解项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应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签订服务合同、出具结算票据,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含兵团)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的县(市、区)及以上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殡葬服务及收费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制定与管理,遵循既要促进殡葬收费改革,节地生态安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墓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其它服务。其中:
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骨灰寄存、遗体清洗、墓穴挖坑等6项,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延伸服务包括遗体防腐、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3项,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述项目之外的其它殡仪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墓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分为公墓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
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建设经营性墓地的,应当依法依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殡仪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考虑服务成本和财政补贴,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
县(市、区)殡葬服务站(中心)殡仪服务按照本地区收费标准下浮执行。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其它殡葬服务收费,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满足群众个性化丧葬需要。
第六条 墓区建设应当符合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坚持墓位小型化、墓区园林化原则,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要合理配置公墓及殡葬用品档次和价差。出售骨灰、遗体墓地时,需提供低价位公墓,不得只出售中高价位公墓。
第七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要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不得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殡葬服务,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不得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开展殡葬服务业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地要坚持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对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减免或免除相关费用。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优惠范围,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或政府补偿方案,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第九条 殡葬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按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要求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它殡葬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税后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第十条 严格控制通过盲目举债方式建设墓地。殡葬服务经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对其下达经营指标。各地不得以影响丧葬费、抚恤金等发放,限制群众自主选择殡葬服务机构的权利,损害群众利益。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并指导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殡葬服务定价工作,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并适时进行后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查处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及滥用行政权力、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25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定价 形式 |
定价部门 |
计量 单位 |
备注 |
一 |
殡仪服务项目 |
|||||
(一) |
基本服务项目 |
|||||
1 |
遗体接运 |
到指定地点接运遗体,含抬尸、对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装殓等。 |
政府 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具·次 |
分基础运费及每公里加价运费两部分。考虑遗体运输车辆购置价格、里程数等情况计价。平面抬运、人工上下楼层数等定价。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外抬特殊遗体接运包含传染病、腐败、意外、特体等,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
2 |
遗体存放 |
将遗体放入遗体冷藏或冷冻设备内,以低温方式保存遗体。 |
政府 定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 柜·具·天 |
根据存放时间,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
3 |
遗体火化 |
用火化炉对遗体、遗骸或残肢等进行焚化。 |
政府 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具 |
可根据火化炉类型、年火化量等分类定价。 |
4 |
骨灰寄存 |
约定期限存放骨灰。 |
政府 定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盒·月 |
不足(含)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30天按照一个月收取。 |
5 |
遗体清洗 |
按民族习俗将遗体进行清洁卫生处理,将遗体进行包裹等。 |
政府 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具 |
遗体清洗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殡葬服务站(中心)可参照下浮执行,也可由家属与外请清洗人员商议确定。 |
6 |
墓穴挖坑 |
根据墓穴规格、尺寸进行挖掘。 |
政府 指导价 |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具 |
可根据民政部门规定的墓穴规格、尺寸,以及南北疆岩土、环境条件、季节差异等确定浮动比例。以公墓整体出售时不得重复收取墓穴挖坑费。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定价 形式 |
定价部门 |
计量 单位 |
备注 |
(二) |
延伸服务项目 |
|||||
1 |
遗体防腐 |
采用化学药剂等防腐保存遗体,含遗体防腐袋等材料。 |
政府 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具 |
根据遗体的大小、处理方式等定价。 |
2 |
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 |
对遗体容貌进行普通修饰和美化,含面部清洗、遗体更衣、理发、剃须、化妆等。 |
政府 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具 |
非正常死亡、特殊遗体、上门服务及家属特殊要求双方协商收费。 |
3 |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
告别厅设施设备租用。提供哀悼、祭奠、追思逝者的礼厅(含礼厅内电子显示屏、空调、尸棺、围棺简易花饰、花架、像架、哀乐、固定花圈、桌椅等布置物品)。 |
政府 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场次 |
可根据大中小(原则上大厅为300平方米及以上,中厅为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小厅为100平方米及以下)、设施设备配置等分类定价。 |
守灵间设施设备租用。提供守灵的礼厅(含礼厅内固定布置物品)。 |
政府 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间 (套)·天 |
可根据装修、设施设备配置等分类定价。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与遗体存放不得重复收费。 |
||
二 |
公墓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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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益性公墓价格 |
墓地安葬(放)逝者遗体、遗骸或骨灰的安放葬设施。 |
政府 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座 |
可根据墓穴、骨灰格位、节地生态安葬等葬式类型等分类定价。 |
(二) |
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 |
对公墓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一次性收费不超过20年,自购墓之日起计算)。 |
政府 指导价 |
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 |
元/年 |
超过20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