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索 引 号 | xjmd001-2025-00003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12:10 |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 部分 规章 | |
| 来 源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有效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年10月21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5〕22号)精神,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下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二、《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三、《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