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智在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行政处罚信息
| 索 引 号 | xjmd000-2025-00009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11:44 |
| 名 称 | 李建智在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行政处罚信息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李建 污染 内销 燃料 行政处罚 | |
| 来 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李建智在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案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米市监处罚〔2025〕187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建智
主体资格证照:无
身份证号:640324********0835
住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香缇美地小区**号楼*单元****室
违法行为类型:在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 Ⅲ 类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无烟煤、烟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售出的无烟煤17.66吨、烟煤2.81吨及已召回的无烟煤1.5吨;
2.没收违法所得261.5元;
3.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5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