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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春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索  引  号 xjmd000-2025-00009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29 11:54
名        称 曹国春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
文        号 主  题  词 经营 食品 行政处罚
来        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曹国春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米市监处罚〔202517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曹国春

主体资格证照

身份证号:652322******29

住所:米东区就业局家属院南楼*号楼*单元**

违法行为类型:在米东区丰源市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人参鹿鞭黑芝麻食圆”1粒、肾宝片”2);

2.罚款1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米市监处罚【2025】1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