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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公告

来源 米东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6-05-26 16:05 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涉企行政检查问题,决定征集关于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市、区(县)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供问题线索:

(一)行政许可

1.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环节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拖延办理、私自增设门槛、刁难企业,甚至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等恶劣行为的;

2.涉企窗口服务质量不佳,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的;

3.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未取消,该精简的许可条件、程序未精简,该推行告知承诺制却未推行等问题。

(二)行政检查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擅自开展行政检查,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实施行政检查;

2.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包括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行政检查事项,以及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

3.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行为的,包括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置条件,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

4.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统筹协调,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不同执法人员执行标准不一致的;

5.行政检查结束后不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以及过罚不当的;

6.未经评估、未制定计划、未经批准等情形。

(三)行政处罚

1.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

2.存在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包括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可不予处罚的规定;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出现“同案不同罚”现象的;

3.证据收集和处罚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未依法告知企业听证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或对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等情形的;

4.存在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行为,作出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处罚决定时,未经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不合法合规的;

5.存在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问题的,包括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无明确管辖权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

(四)行政强制

1.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存在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时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法定情形;

2.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清单,未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解除行政强制时未依法及时办理手续的;

3.对扣押财物保管不善,出现损坏、丢失的;

4.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未依规操作等。

(五)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

1.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存在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

2.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活动的;

3.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简单化禁止,未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

4.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的;

5.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

(六)其他违规执法行为

1.执法流程不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记录缺失或不完善的;

2.行政执法部门未及时在网站公开执法信息,损害企业对主体执法事项等的知情权的。

二、线索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专项监督行动期间,相关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方式,向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及各区(县)司法局反映(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

米东区司法局

举报电话:0991-3301206

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555号239室

邮政编码:831400

举报邮箱地址:mdqjzzx@qq.126.com

四、注意事项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整治重点中明确的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已受理、未结案的问题线索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提供。举报线索时请注明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严格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如实反映问题。线索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反映问题,不得虚构、夸大事实进行恶意举报。反映问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造虚假材料、举报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踊跃提供相关线索,共同助力营造公平、有序、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司法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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