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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的通告

索  引  号 xjmd001-2026-000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发布日期 2026-09-22 17:08
名        称 关于严禁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的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严禁 开展 旅游
来        源 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严禁在未开发 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

徒步 探险 露营等活动的通告

 

为坚决防范辖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发生人员失联、地质灾害、森林火情、野生动物袭扰等安全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禁入范围及禁止行为

本区行政辖区内无配套道路、安全防护、通讯覆盖、应急救援保障设施的自然区域全部纳入禁入管控范围,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地质灾害隐患区深山无人荒野未规划开发山地峡谷生态保护红线区、水源涵养保护区、国有林场未对外开放区域等。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进入上述管控区域开展旅游、徒步、探险、露营、野炊、山地穿越、滑野雪、网红打卡摄影等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营利或无偿方式,为违规进山人员提供向导、车辆运输、户外装备、进山引流等配套服务;

(三)严禁个人或旅行社户外俱乐部,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推介各类“网红野景点”“非法徒步野线”等信息,诱导群众进入未开发管控区域游玩。

二、明晰法律责任

(一)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第(五)项: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视警示标识、拒不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管控区域的单位或个人,自身及同行人员遇险被困产生的搜救、医疗、交通、物资补给等全部救援费用,由当事人或组织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违规进入管控区域造成植被损毁、干扰野生动物正常栖息繁衍、损毁生态环境,由相关法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管控区域违规组织野外活动等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对违规进入及组织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守护本区生态安全与群众生命安全。监督举报电话:0991-3300040

四、实施时效

为切实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通告自公布之日20269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其他说明

本《通告》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享有解释权,具体解释工作由米东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如有疑问,可向上述部门咨询。

咨询电话:0991-3300040

咨询时间:工作日 10:00-13:3015:30-19:30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严禁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米东区人民政府

                2026922